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15-069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4月22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13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15:00至2015年5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赵梅琴女士主持会议。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8人,代表股份数为321,322,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4388%。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0,555,0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351%;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7,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37%;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4人,参加网络投票的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64,6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69%。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黄建新、朱洁雯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201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20,842,1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506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4%。
其中,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384,6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86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5134%。
2、审议并通过《201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320,842,1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0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4%。
其中,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384,6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86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5.5134%。
3、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320,842,1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0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4%。
其中,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384,6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486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5134%。
4、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320,842,1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06%;48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384,6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866%;48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513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并通过《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320,842,1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0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4%。
其中,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384,6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486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5134%。
6、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320,842,1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0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4%。
其中,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384,6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486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5134%。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320,842,1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0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4%。
其中,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384,6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486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5134%。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320,842,1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0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4%。
其中,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384,6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486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5134%。
9、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年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 320,842,1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0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4%。
其中,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384,6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486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8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51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黄建新、朱洁雯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