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2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15年4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7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412,5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876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099,5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785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1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412,31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412,31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412,31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412,31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412,31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奋达电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412,31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410,31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71%;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对2014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方面作了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刊登于4月22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彭素球 庞明璐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