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金鹰元盛债券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3年4月1日登载于《证券时报》、2013年4月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2013年4月1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efund.com.cn)的《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简称及其基金代码,基金简称:元盛债券,基金代码:162108;
3、基金类型:债券型
4、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6、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5月13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034,736,325.55份。
7、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5年5月13日,金鹰元盛债券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3元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724,235,364.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5月20日
11、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 基金的历史、转型及折算后结果、上市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本基金的历史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届满转型而成。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许可【2013】13号文核准募集。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5月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规模3,170,194,908.55份。
(二)本基金的转型
根据《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了《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名称变更及转换基准日等事项的公告》、《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A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A、元盛B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A份额开放赎回期间元盛B份额(150132)的风险提示公告》及《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B终止上市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5月4日对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2年期分级运作届满到期后的基金转型工作。经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2015年5月4日)转型前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A份额(以下简称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280822元,本基金管理人按照1.02280822:1的转换比例进行了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折算后的原元盛A的基金份额总额由38,401,097.29份调整为39,276,957.93份;转型前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B份额(以下简称元盛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667559元,本基金管理人按照1.04667559:1的转换比例进行了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折算后的原元盛B的基金份额由951,067,721.45份调整为995,459,367.62份;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并于2015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份额折算和转换结果的公告》。
(三)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20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5月2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金鹰元盛债券(LOF) 场内简称:元盛债券
5、交易代码:162108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724,235,364.00份(截至2015年5月13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五)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宜。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 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5年5月13日,金鹰元盛债券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698 人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1,037,586.48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机构持有649,136,217.00份,占89.63%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个人持有75,099,147.00份,占10.37%
(二) 截至2015年5月13日,场内金鹰元盛债券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三)截至2015年5月13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2,785,978.92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27%。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418,726.76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00份;另发起式投资人持有份额(中登锁定)22,153,569.47份。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3、总经理:刘岩
4、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5627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公司股东由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成,出资比例分别为49%、20%、20%、11%。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权益投资部
拟订有关基金投资、交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及部门行政管理制度,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基金经理组执行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计划等。
研究部
负责宏观经济和政策的动态分析和研究,对证券市场的走势、市场动态进行研究,为投资管理的时机选择提供建议等。
集中交易部
实施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和投资计划,高效、准确地执行投资部门的投资指令;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交易的风险控制,并对证券市场趋势进行跟踪分析,为公司投研团队提供辅助投资建议等。
固定收益部
负责公司有关固定收益证券以及债券、货币市场的宏观研究和跟踪工作及负责公司旗下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等。
专户投资部
负责专户投资策略的拟定、执行和反馈,以及投资组合管理等。
产品研发部
负责进行公募基金和专户新产品、新业务的研究开发,组织新产品、新业务的方案论证,组织提交产品可行性报告等。
指数及量化投资部
建立投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及分析体系,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定期评估基金的绩效表现和运行情况,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门及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提供风险控制和组合优化建议。
零售业务部
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的研究、制定及销售渠道的开拓、品牌宣传、维护及管理等。
机构业务部
负责券商等代销渠道的开拓与维护工作;负责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券商资产管理、自营部门等机构客户的开拓与维护等工作。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媒介关系管理、广告业务管理等。
信息技术部
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等工作。
基金事务部
负责制定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等业务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和管理基金帐户,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并处理相关的注册登记业务等。
监察稽核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草拟公司稽核监察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作出评价并提出建议等。
风险管理部
组织实施公司风险战略;起草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规章及流程,并进行持续完善;对公司投资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和管理等。
综合管理部
草拟公司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秘书管理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等。
广州、北京、上海、深圳、西安各分公司
负责与总部设在分支机构的日常沟通联系;协助公司总部进行基金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协助公司研究部门进行对投资项目的调研;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市场拓展业务,包括代销和直销等。
12、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员工人数105人,员工学历分布为:博士4人,占员工总数3.81%;硕士50人,占员工总数47.62%;本科45人,占员工总数42.86%;本科以下6人,占员工总数5.71%。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苏文锋,电话020-83282627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俊杰,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硕士,2007年7月至2013年4月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衍生产品部金融工程研究员、固定收益事业部高级经理,债券研究员等;2013年4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洪利平,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公司,任职债券研究员,现任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及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三)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四)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邮编:200002
经办会计师:张宁、刘国棣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未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5年5月13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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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5月13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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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5月1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2015年5月1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5月13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5月13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5月13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15年5月13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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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截至2015年5月13日,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5年5月13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2015年5月13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5年5月1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及募集的文件。
2、《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批准成立批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季度报告、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及其他临时公告。
(二)存放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135-888或020-8393618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5日
附件: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18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元盛A、元盛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名称为“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A、元盛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元盛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元盛B封闭并上市交易,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4月25日的2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5年的4月25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A、元盛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份额配比不超过7:3。元盛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元盛B在2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元盛A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元盛B享有,亏损以元盛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元盛B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元盛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元盛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若元盛A的份额持有人未作选择,其持有的元盛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元盛B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元盛B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封闭期限
1、元盛A的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元盛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元盛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5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分别为2013年10月24日、2014年4月24日、2014年10月24日,以此类推。
元盛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元盛B的封闭期及上市交易
元盛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元盛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型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发起资金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认购元盛A和元盛B 的发起资金各不低于1,000万元;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锁定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包括其2年期届满后转型后的份额)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元盛A份额、元盛B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在元盛B的封闭期内,若元盛A的份额持有人于元盛A的开放日赎回所持有的元盛A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折算基准日为元盛A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和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本基金在折算基准日进行折算,折算规则如下:在开放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元盛A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000元的元盛A的份额若干,但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不进行折算;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元盛A、元盛B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000元的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若干。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元盛A、元盛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元盛A、元盛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元盛A、元盛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有效的元盛A和元盛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份额的50%(含50%)”;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元盛A和元盛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均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其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下转B91版)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5月20日
公告日期:201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