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5-020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 0.05元
●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0日;
● 除息日:2015年5月2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4月10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11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度末总股本560,399,64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28,019,982.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存以后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5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按照该通知规定,本次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7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
1、股权登记日:2015年 5月20日
2、除息日:2015年5月2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案实施方法:
1、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港下镇
电 话:0510-66868278
传 真:0510-88350139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