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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宏图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5-045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0.04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38元;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 QFII、R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

      ● 股 权 登 记 日:2015年5月21日

      ● 除 息 日:2015年5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2015年5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方案内容

      本次分配以1,146,348,3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45,853,934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38元,股权登记日后,股东转让股票的,由证券公司依据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股东持股期限计算的实际应纳税额,从自然人资金账户中扣缴超过5%已缴税款的部分,并划付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差别化税率具体如下:如果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2、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限售期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36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6元;若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6元人民币。

      5、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4元。

      6、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缴纳,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实施日期

      1、股 权 登 记 日:2015年5月21日

      2、除 息 日:2015年5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盛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博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中森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道乐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25-83274692,025-83274878

      3、传真:025-83274799

      4、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68号

      5、邮编:21001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