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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
    进展公告
    2015-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步步高 股票代码:002251 公告编号:2015-028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使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具体内容详见 2015年3月21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购买民生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

      2、产品代码:1101158490

      3、产品类型:保证收益型。

      4、投资标的: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央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融、中期票据、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债券或票据回购等,同时银行通过主动性管理和运用结构简单、风险较低的相关金融工具来提高该产品的收益率。

      5、预计年化收益率:4.05%。

      6、产品收益起算日:2015年5月15日

      7、产品到期日:2015年11月16日

      8、资金来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浦发银行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10、公司本次出资100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1137%。

      二、主要风险揭示

      1、 期限风险:由于本产品的实际期限无法事前确定,且银行有权单方面行使对产品期限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等),一旦银行选择了行使本合同所订明的对产品期限的权利,则公司必须遵照履行。。

      2、市场风险:交易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理财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

      3、延迟兑付风险:在发生申请赎回及/或本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时,如遇不可抗力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分配相关利益,则公司面临理财产品延迟兑付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公司不享受提前终止权,则公司在本合同产品到期日前无法取用存款本金及收益。

      5、再投资风险:银行可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投资期内行使提前终止权,导致理财产品实际运作天数短于本合同约定。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公司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6、信息传递风险:公司应根据本合同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公司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公司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公司自行承担。

      7、不可抗力风险:如果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三、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应当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同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投资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影响

      公司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坚守“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部分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将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高于存款利息的投资效益,同时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关联关系。

      2015年2月1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000元购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已赎回本金12,000,000元及获得收益 71,539.73 元。

      2015年2月12日公司使用闲置资金人民币20,000,000元购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已赎回本金20,000,000元及获得收益77,777.78元。

      2015年2月13日公司使用闲置资金人民币83,000,000元购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已赎回本金83,000,000元及获得收益307,668.49元。

      2015年2月16日公司使用闲置资金人民币50,000,000元购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已赎回本金50,000,000元及获得收益200,000.00元。

      2015年4月10日公司使用闲置资金人民币2亿元购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车站南路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湘潭支行签订的《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

      特此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股票简称:步步高 股票代码:002251 公告编号:2015—029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349号文核准,向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6,395,89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07,999,985.22元,扣除发行费用26,457,462.3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542,522.8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存放于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内。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3年03月20日出具了天健验[2013]2-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子公司常德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子公司常德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94043412,截止2015年5月1日,专户余额为77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常德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连锁超市发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公司子公司及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西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明春、黄斌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西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西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华西证券,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西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西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公司子公司、银行、华西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西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公司子公司、银行、华西证券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