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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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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投资者可以到以下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募集期的认购业务: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5、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募集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九)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2、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金额/份额的计算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佣金+净认购金额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金额=800+100,000=100,800元

      即投资者需要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该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则需准备100,80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发售期内投资人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三、投资者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份额(包含广发深证100A份额及广发深证100B份额)、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可用于认购本基金。

      (3)已购买过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月6月2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直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月6月2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6:30。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3)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60200012983838382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认购期间每日16:30前到账。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如由于网银系统原因导致到账时间晚于当日16:30的,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

      (3)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2.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一号保利国际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段西军

      联系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增加新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四)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邹志峰

      联系人:程秉

      (六)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