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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等相关业务。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9.458%和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董事长,男,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历任广发证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广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征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深圳市政协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兼任宁波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法人代表)。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匡丽军:监事,女,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

      吴晓辉:监事,男,工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女,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产品与销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

      4、基金经理

      邱炜:男,中国籍,统计学博士,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在摩根大通集团(纽约)任高级分析师兼助理副总裁,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员,2011年6月28日起任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8月15日起任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9日起任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1月28日起任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2月10日起任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月21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1月14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副总经理,2015年3月30日起任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刘晓龙,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5年2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75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指数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及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 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LOF)、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份额(包含广发深证100A份额及广发深证100B份额)、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可用于认购本基金。

      (3)已购买过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0.8%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佣金+净认购金额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金额=800+100,000=100,800元

      即投资者需要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该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则需准备100,80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5、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四、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经调整的T-1日预计开盘价、T-1日标的指数涨跌幅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和《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办理基金份额和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4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申购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的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0000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 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指T 日前第2个申赎开放日,下同)现金差额、T-2日基金份额净值、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采取固定替代金额。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替代金额

      申购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后的T-2日收盘价×T-1日估值汇率×(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为投资人在美国开市期间买入组合证券,而实际买入价格(或证券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并折算为人民币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现金替代金额。具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对于确认成功的T 日申购申请,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T+1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正常情况下,T+3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

      赎回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该证券的卖出价值(或证券实际结算价值)。

      5)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 日赎回申请,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T+1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T+1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正常情况下,T+5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替代金额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必须现金替代的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调整后的T-2 日收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

      5、预估现金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后的T-2日收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2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8、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

      2014-07-28信息内容:

      ■

      2014-07-30信息内容:

      ■

      组合信息内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本基金已经达到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5)-(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募集或由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形成),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5、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及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NASDAQ OMX 集团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NASDAQ OMX集团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每日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费在次日按每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1)当E≤1亿美元时:

      H=E×0.06%÷365

      (2)当E>1亿美元时:

      H=1亿美元×0.06%÷365+(E-1亿美元)×0.04%÷365

      H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4万美元(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即不足4万美元时按照4万美元收取。

      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运作每满一整年时支付,每日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费按季度从当年支付的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中抵扣。在指数使用费支付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第一款第4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上述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