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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5-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62 证券简称:斯米克 公告编号:2015-023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7号《关于对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1、报告期内,你公司子公司江西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向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8,000万元出售陶瓷生产设备后又租回。请详细说明售后回租的相关会计处理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与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出租人出资向承租人受让承租人的一批陶瓷生产设备,并将该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双方一致同意承租人以人民币8,000.00万元的价格将标的物转让给出租人,并以此作为计息租赁本金总额。(2)本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为12个季度。(3)本融资租赁的租赁利率为浮动利率,年利率8.70%。若本合同履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了调整,则在每年1月1日对租金进行调整。(4)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以人民币100.00元的期末留购价格购买标的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售后租回交易,是指资产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本公司将租赁条款与会计准则中融资租赁条件比对后,认定本公司本次售后回租为融资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对卖主(承租人)而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并且售后租回交易的租金和资产的售价往往是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的,应视为一项交易,出售资产的损益应与资产的金额相联系。因此,无论卖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售价高于还是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应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通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进行核算,分摊时,按既定比例减少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

      本公司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1、租赁开始日:

      1.1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1,293,144.14元

      累计折旧 42,424,142.77元

      贷:固定资产 143,717,286.91元

      1.2 收到出售资产价款: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00元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21,293,144.14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1,293,144.14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第三十一条: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1.3租回资产时形成融资租赁: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80,064,930.89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 11,755,675.51元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91,755,753.40元

      银行存款 64,853.00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章“售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2、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687,686.88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687,686.88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章“售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十五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3、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摊销: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732,901.04元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732,901.04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第三十一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调整,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4、按自有固定资产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607,191.56元

      贷:累计折旧-融资租赁资产 2,607,191.56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章“售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5、按双方约定租金支付表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646,304.45元

      贷:银行存款 7,646,304.45元

      6、根据合同按2015/1/1日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应该重新计算折现利率:8.4878%调整相关科目: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49,823.40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49,823.40元

      上述涉及融资租赁科目余额如下表,其中: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费用两科目合计贷方余额为74,541,813.52元,其中按到期时间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贷方金额为24,985,369.38元和“长期应付款”贷方金额49,556,444.14元。

      ■

      问题2、你公司瓷砖产品期初库存量为498万平方米,报告期生产量为1,012万平方米,销售量为1,105万平方米,期末库存量为576万平方米,较期初反而有所增加。请予以解释,并说明是否存在销售退回等情况。

      回复:

      2014年公司不存在销售退回情况。

      2014年产成品库存情况变动如下表:

      ■

      外购OEM系公司从供应商直接购入,由于不属于公司生产故未统计入生产量中。2013年度外购OEM量较少,2014年公司加大外购OEM的比重。

      特此公告。

      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