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8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
《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送达的《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司向苏州银行的借款提前到期
1、基本情况
公司与苏州银行于2014年11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苏州银行字【2014320101001】第【000007】号的《企业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0,000元,后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向苏州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因发生合同项下约定的违约事件,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苏州银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业务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公司及时落实还款资金,归还苏州银行债务。
2、事情的起因
根据合同的约定,公司在与苏州银行或苏州银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苏州银行认为该事件可能影响其债权安全的,则视为公司违约。目前,公司已出现多笔融资款逾期,苏州银行认为其债权安全受到了影响,故向公司发放了《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相关合同项下的业务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公司及时落实还款资金,归还苏州银行债务。
(二)关于发展公司向苏州银行的借款提前到期
1、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发展公司与苏州银行于2014年8月17日签订了编号分别为苏州银行字【2014706610015】第【001075】号和苏州银行字【2014706610015】第【001072】号的《企业最高额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并于2015年4月24日签订了苏银【贷】字【320101001-2015】第【000107】号《贷款合同》,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88,390,000元,并由公司向苏州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因保证人发生合同项下约定的违约事件,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苏州银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业务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发展公司及公司尽快落实还款资金,归还苏州银行债务。
2、事情的起因
根据合同的约定,发展公司(借款人)、保证人(公司)在与苏州银行或苏州银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苏州银行认为该事件可能影响其债权安全的,则视为发展公司及公司违约。目前,作为保证人的公司已出现多笔融资款逾期,苏州银行认为其债权安全受到了影响,故向发展公司及公司发放了《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相关合同项下的业务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发展公司及公司尽快落实还款资金,归还苏州银行债务。
二、信贷业务提前到期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目前,公司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妥善处理上述逾期银行融资款。因上述银行融资款的逾期事项的处理方案尚在研究中,故本次公告所述的银行融资款逾期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88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的合作业务,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明德重工签发了人民币贰仟壹佰伍拾万元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的到期日为2015年5月14日。
其后,明德重工在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申请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的融资时向该行质押了公司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
现上述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作为票据权利人,向公司提示付款。由于公司近日资金周转紧张,导致不能按期承兑上述商业承兑汇票。
目前,公司正在审慎地研判该商票是否符合付款条件,并积极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力争采取各种措施妥善处理上述逾期商业承兑汇票。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
因该商业承兑汇票是否符合付款条件尚未有定论,故本次公告所述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借款
逾期等情况的风险提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是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 “ST舜天债”(证券代码:112108)的受托管理人,现就有关履职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情况说明
1、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情况说明
2015年4月28日,舜天船舶公告《2014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和《关于公司债券实行风险警示的公告》等公告。舜天船舶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807,900,483.02元,2014年度审计报告类型为“无法发表意见”,并有强调事项段。2015年4月30日,“ST舜天债”已实行风险警示。
2、银行借款逾期的情况说明
2015年5月6日,舜天船舶公告《关于商业承兑汇票逾期的公告》和《关于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15年5月3日,舜天船舶签发的人民币6,3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人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行)已到期未承兑。
2014年9月24日,江苏银行与舜天船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江苏银行向舜天船舶借款人民币叁亿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4日。江苏银行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舜天船舶提供了该笔借款。同时,舜天船舶向江苏银行出具《承诺函》:若舜天船舶未能在6个月内实施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舜天船舶承诺立即归还本次叁亿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承诺函》出具至今已超过6个月,但舜天船舶既未成功实施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也未按照《承诺函》的约定归还江苏银行的短期借款。为此,江苏银行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舜天船舶、王军民、李玖及曹春华名下价值叁亿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王军民先生持有的25,500,000股和李玖先生持有的22,950,000股已被司法冻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诉保字第19号),冻结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8日。
二、有关风险提示
1、因受船舶市场低迷、主要管理人员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原因,舜天船舶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2、因受资产负债率较高、有息借款金额较大、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破产进度及结果暂无法预测等因素的影响,舜天船舶存在资金紧张、偿付能力严重下降的风险,提请投资注意;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舜天船舶如2015年度继续亏损,“ST舜天债”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如亏损情形在限期内未能消除,还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4、提请投资者注意“ST舜天债”信用等级下降的风险;
5、提请投资者注意“ST舜天债”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6、提请投资者注意舜天船舶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因被提起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等,被主管机关处罚,发生重大亏损、损失,进行重大债务重组,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出售等因素导致的风险。
虽然 “ST舜天债”已由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国信证券提醒投资者密切注意舜天船舶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公告内容,注意“ST舜天债”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国信证券将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ST舜天债”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舜天船舶的资信状况,行使受托管理人职责,督促发行人采取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