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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晨鸣纸业 晨鸣B 股票代码:000488 200488 公告编号:2015-024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5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5年5月15日9:30—11:30,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15年5月14日15:00—2015年5月15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洪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36,405,467股,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0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3,196,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31%。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代理人)102人,代表股份100,192,845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7%。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2,313,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

      (2)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2,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概没有赋予持有人权利可出席本2014年度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的公司股份。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21人,代表股份304,503,984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27.35%。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81人,代表股份49,841,314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10.58%。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8,851,204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11.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核数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十一项议案(其中普通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细表决情况请见本公告后所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内容如下:

      普通决议案十项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6、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2015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融资租赁公司增资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一项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公司委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会议点票的监察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鑫、徐蔚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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