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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5-028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3:30时起。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4日—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3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8,642,30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8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5,282,008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3,360,3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72%。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选举朱锡坤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11,1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237%;

      反对本项议案为3,095,2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582%;

      弃权为36,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18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11,1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4.9043%;反对3,095,2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9222%;弃权36,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1736%。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11,1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237%;

      反对本项议案为3,095,2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582%;

      弃权为36,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18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11,1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4.9043%;反对3,095,2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9222%;弃权36,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1736%。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三、《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11,1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237%;

      反对本项议案为3,040,7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307%;

      弃权为90,5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45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11,1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4.9043%;反对3,040,7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6594%;弃权90,5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4363%。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四、《2014年度年报摘要》及《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65,6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511%;

      反对本项议案为3,040,7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307%;

      弃权为36,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18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65,6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5.1670%;反对3,040,7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6594%;弃权36,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1736%。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五、《2014年财务决算》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11,1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237%;

      反对本项议案为3,095,2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582%;

      弃权为36,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18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11,1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4.9043%;反对3,095,2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9222%;弃权36,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1736%。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六、《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11,1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237%;

      反对本项议案为3,095,2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582%;

      弃权为36,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18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11,1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4.9043%;反对3,095,2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9222%;弃权36,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1736%。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11,1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237%;

      反对本项议案为3,033,0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269%;

      弃权为98,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49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11,1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4.9043%;反对3,033,0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6223%;弃权98,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4734%。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八、《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11,1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237%;

      反对本项议案为3,033,0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269%;

      弃权为98,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49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11,1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4.9043%;反对3,033,0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6223%;弃权98,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4734%。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九、《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15年—2017年)》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11,1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237%;

      反对本项议案为3,033,0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269%;

      弃权为98,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49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11,1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4.9043%;反对3,033,0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6223%;弃权98,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4734%。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十、《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11,1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237%;

      反对本项议案为3,069,0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450%;

      弃权为62,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31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11,1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4.9043%;反对3,069,0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7959%;弃权62,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2999%。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11,1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237%;

      反对本项议案为3,033,0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269%;

      弃权为98,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49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11,1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4.9043%;反对3,033,0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6223%;弃权98,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4734%。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11,1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237%;

      反对本项议案为3,033,0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269%;

      弃权为98,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49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11,1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4.9043%;反对3,033,0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6223%;弃权98,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4734%。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十三、《201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11,1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237%;

      反对本项议案为3,033,0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269%;

      弃权为98,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49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11,1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4.9043%;反对3,033,0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6223%;弃权98,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4734%。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与平湖热电厂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47,1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418%;

      反对本项议案为3,033,0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269%;

      弃权为62,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31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47,1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5.0778%;反对3,033,0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6223%;弃权62,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2999%。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十五、《关于与艾特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95,511,108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4237%;

      反对本项议案为3,033,00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5269%;

      弃权为98,2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49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11,108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84.9043%;反对3,033,001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4.6223%;弃权98,2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4734%。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张逸律师、范骏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