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57证券简称:中钢天源公告编号:2015-028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5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51号中钢天源三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洪石笙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公司总股本19938167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68601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0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68221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21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3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06%。
2.本次参会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1人,代表股份3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90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1%;反对0股;弃权3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3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2)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1%;反对0股;弃权3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3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3)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1%;反对0股;弃权3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3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4)审议《201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1%;反对0股;弃权3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3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5)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1%;反对3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3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
(6)审议《关于银行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1%;反对0股;弃权3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3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7)审议《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1%;反对0股;弃权3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3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8)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1%;反对0股;弃权3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3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详细情况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5年5月16日刊登的《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