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2015年4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73号)和2015年5月7日《关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5]1253号)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包括易方达银行份额(“基础份额”)、易方达银行A(“A类份额”)、易方达银行B(“B类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其中,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申购或赎回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在其存续期内始终保持1:1不变,此两类份额可上市交易,不可单独申购或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及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提请投资者关注。
4.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级的安排,A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5.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6.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分级运作方式及特殊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与基金运营的实际操作相关的运作风险;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 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一致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代品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险;因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或投资组合调整导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险;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险等;
(2) 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折溢价风险;与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相关的杠杆风险、与A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本金风险及因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因基金份额折算业务过程中折算方式、折算业务处理规则等导致的份额折算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相关的风险等;
(3) 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特有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
7. 本基金认购、申购及赎回的要求如下:
(1) 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约定,投资者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单笔最低认购数量为50,000份;在最低认购份额数量的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数量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单笔申报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99,999,000份。
(2)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8.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已经理解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28.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 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若该日不存在,则顺延至下一日。例如,2015年n月n日的年度对应日为2015年以后每一年的n月n日。举例而言,2015年8月31日的下一年度对应日为2016年8月31日;次两个年度对应日为2017年8月31日,依此类推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3. 基金份额分级: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并将基础份额(含场外份额、场内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管理的运作方式
44. 易方达银行份额、基础份额:指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45. 易方达银行A类份额、A类份额、易方达银行A:指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
46. 易方达银行B类份额、B类份额、易方达银行B:指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份额
47. 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 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9.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础份额的行为
53. 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按照1:1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过程
5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10%
57. 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易方达银行A与易方达银行B的行为
5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方达银行A、易方达银行B上市交易公告书》
5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1.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两个年度对应日之间的运作区间。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的运作区间;本基金的第二个运作周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一个年度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的运作区间;以后依此类推
65. 标的指数:中证银行指数
66.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7. 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 的比例转换为1 份A类份额与1 份B类份额的行为
68. 合并: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A类份额与每1 份B类份额申请按照1:1 的比例转换成2 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69. A 类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A 类份额而言,指人民币1.0000 元
70. A 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如某一运作周年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相较上一运作周年有所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告
71. 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指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2. 元:指人民币元
7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之和
7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T日本基金每份A类份额、每份B类份额的估算价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8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联系人:贺晋
2.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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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副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东辉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发展部投资计划员,广州商贸中心(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广州东建南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信托管理三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托管理三部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兼任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执行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9月27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9月27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9月20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9月2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9月20日起任职)。
3.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罗山先生、张胜记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罗山先生,天体物理学博士。曾任巴克莱银行纽约分行衍生品交易部董事、新加坡分行信用产品交易部董事,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分行权益及信用产品部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结构化产品部总经理,诚信资本合伙人,五矿证券公司副总裁,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3%;净利润1,309.7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17%。营业收入2,870.9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0%;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20.96%。成本收入比24.17%,同比下降0.4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89%和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0.35万户,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也可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0938888
传真:(010) 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1.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2.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三类。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A类份额、B类份额在其存续期内始终保持1:1的基金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二)场内基础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外份额全部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按照1:1的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A类份额、B类份额。即每2份场内份额将被自动分离为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
2、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础份额可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A类份额、B类份额不可单独进行申购和赎回,但在本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A类份额与B类份额可申请上市交易;
3、开始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投资者可申请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的份额配比分拆成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或按1:1的份额配比将其持有的每1份A类份额和每1份B类份额申请合并为2份场内基础份额。
4、场外基础份额不可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A类份额和B类份额后上市交易。
5、经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的基础份额均不进行自动分离。
(三)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具有不同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其中,A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相对较低的子份额;B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子份额。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扣除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将优先用于分配A类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部分计为B类份额的应得资产及收益。
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1. 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在每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计算;
2. 每2份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3. A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如某一运作周年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相较上一运作周年有所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告。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4. B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扣除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将优先用于分配A类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部分计为B类份额的应得资产及收益。其中,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前述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A类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5. 任一运作周年内, A 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为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年,则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6.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非交易价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以及本金不受损失。极端情况下,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的总数为T日日终基础份额(包括场外份额、场内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余额之和。
2、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t = 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该日)至T日(含该日),自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含该日)至T日(含该日)};
NAV基础份额为T日每份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类份额为T日每份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类份额为T日每份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各运作周年A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3、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时间与公告时间
T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73号)注册。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上市交易场所
1. 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2.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3. 上市交易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及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四)募集期、募集对象及募集方式及场所
1. 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 募集方式
(1) 本基金以同一基金份额认购代码,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同时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是指基金销售机构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场内代理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2) 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照1:1的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
(3) 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4)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4. 募集场所
(1) 场外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场内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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