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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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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止审核暨延期
    复牌公告
    2015-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 2015-047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止审核暨延期

      复牌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郭广友等130人共同持有的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41%的股权及李征、陈坤及新余永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奥投资”)共同持有的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挖金客信息”)100%股权。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知,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将于2015年5月11日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4月30日停牌,原计划于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完毕后复牌。因本次交易对象李征持有的挖金客信息的股权发生财产保全事宜,造成公司收购的李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挖金客信息相应的股权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已于2015年5月8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中止审核本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的申请,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受理。同时,为积极核实和评估该事项对公司本次重组的影响,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从2015年5月1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目前,公司与中介机构正在积极敦促李征尽快解决上述财产保全事宜,同时公司也正在与交易对方商谈后续解决方案。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从2015年5月18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承诺:公司将尽快确定是否继续推进或终止本次重组,并于本次股票停牌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含停牌当日)公告并复牌。

      公司对继续停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5-048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4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4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4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798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756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为人民币 0.0756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1日

      ● 除息日:2015年5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2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0号)。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1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总股本413,756,3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4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4,755,533.8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四)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人民币现金0.0798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56元。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56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84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1日

      2、除息日:2015年5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联系传真:0512-63092355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亨通路100号

      邮政编码:215200

      七、备查文件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