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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本市场如何支持“创业”“创新”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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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如何支持“创业”“创新”型企业
    2015-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 骏
      □刘 骏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推动中国经济继续前行的“双引擎”之一,如何在资金上支持“创业”和“创新”型的中小企业便成了金融业的大课题。

      在对待“创业”和“创新”型的中小企业时,是否发放信贷的考察侧重点应有所差异,国家政策也须在资金支持方面有相应的金融创新来配合。因为创业所涉及的项目未必是高风险的,而创新则一般蕴含了较高的风险,尤其是当技术进步到一定阶段,那些较为容易的技术进步已实现了,可是再提高却需要更多的资源投入,而且预期结果无法确定,投入的回报也相应地无法很快确定。从金融投资的角度,投资这样的企业和项目的确是蕴含高风险的,也正因为此,那些回报比较明确的企业和项目更容易获得资金。这个问题在利率非市场化,即无法随着风险的情况相应调整的条件下更容易出现。

      因此,中小企业在寻求资金支持时遇到困难,并不一定是资本市场出了问题,如果很容易获得廉价资金,反而不正常,值得引起警惕。因为中小企业本身或者其所投资的项目都带有极高的风险性,尤其是其中蕴涵的信用风险。

      那如何为天生带有一定“缺陷”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呢,笔者的构想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直接支持,政策性机构为以中小企业贷款收益权为抵押的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

      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直接是政府机构的形式,也可以是拥有政府无条件信用担保的商业机构。比如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银行,还有曾发挥过一定政策性作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体系等。需要注意的是,和房地产贷款这类有固定抵押物的贷款相比,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更趋向于一般意义上的无抵押物贷款,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本身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考察和规范将不可避免成为国家考虑提供保险或担保的决定性因素。虽然这样的保险或担保机构是国家信用完全支撑的,但他们也有相当规模的保费收入,因此,这样的担保机构通常完全能“自给自足”,甚至还可向政府上缴收入。可见,在将违约率控制在一定范围的前提下,政府所面临的风险是可控的。要求保险机构和贷款机构共担风险,既降低了保险机构的风险,进而也降低了政府的风险,也能促使贷款机构不能完全置贷款的质量于不顾。

      政策性机构为以中小企业贷款收益权为抵押的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的构想,是由国家对这些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机构提供间接的支持。模式很简单,由私人部门的金融贷款机构将发放给中小企业的贷款作为资产进行证券化,然后由政府或政策性机构来为这些证券提供信用担保,也就是说,一旦金融贷款机构无法兑现证券的到期支付(机构违约),那么该政策性担保机构须承担对投资者的支付责任。当然,金融贷款机构需要向政策性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用,但他们的证券也因为政府的信用担保而更容易在资本市场上销售。从融资成本的角度,政府的担保等同于信用提升,这些证券的利率将大大降低。

      以政策性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来提供担保,属于间接支持,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政府参与都有最大的一个好处,可以通过不同部门审核和规范贷款的行为各个环节减少政府所面临的潜在损失,这是任何一个私人部门的担保公司所不具备的。例如,财政部以对下属的政策性银行贷款行为做规范和审核,银监会可考核和规范商业银行,而政府还可通过建立专门的政策性机构,比如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担保公司来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规范和审核细则。

      除了控制风险,政府还可通过适当干预来调整发展中小企业的未来目标,比如对创新项目和一般意义上的创业项目的区别对待。如果政府觉得对创新项目需要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可直接或通过政策性机构调整这个类型的贷款担保额度上限,以引导贷款机构相应加强目标类别的中小企业贷款额。

      以中小企业贷款收益权为抵押的资产证券化一旦得以实施,还可大大丰富我国资本市场可供投资的产品种类。作为结构化证券,可为市场中不同投资需求的投资者们提供相应的投资产品,例如,风险承受度较高的投资者可投资证券化结构中风险较高的部分,而对于现金流匹配有较高要求的投资者比如养老金和保险公司则可投资风险相对较低的部分。这也为那些想投资中小企业却又达不到资金规模的个人提供了一个途径。对贷款银行,除了控制和跟踪贷款质量,获得较为稳定的利差,还包含了贷款服务的费用,这也是为银行开拓了新的赢利渠道。

      如果说由政府提供贷款保险可大大增强贷款机构的贷款意愿从而增加贷款资金的充裕程度的话,保险却未必可以解决资金成本的问题。这是因为资金成本往往取决于贷款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特点。而资产证券化正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要求和贷款机构要求的不一致的问题,这个不一致体现在中小企业尤其创新企业需要大量且长期的资金支持,而且在相当长时间内不会有回报,而贷款机构则一般要求期限不会过长,而且尽可能快的回收投资的本金。另外,证券化兼具了公平和效率。

      网络平台等新的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形式的出现,并没有脱离金融的实质、法律的基础。寄希望于几家银行或企业来为广大中小企业乃至庞大的基础设施提供充裕和廉价的资金,是很难持续的。中国需要有序的金融资本市场,发挥有效配置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作用。就资产证券化而言,比较重要的有这三方面的“基础设施”需要进一步思考:

      一,利率的市场化定价。定价基础应参考各种风险因素,而不是以行政命令的手段确定。

      二,对抵押物的规范和独立实体的法律明细和参考,同时需要有职责明确的监管机构审核,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复核。信用评级机构也需要纳入监管体系,以确定评级方法是否合理有据。中国在法律体系上更多沿袭了大陆法系,所以在学习美国等国的资产证券化或其他新金融产品经验和模式时,更需留意英美法系的法律基础,有些在英美法系里可用“贷款机构本身的信誉做担保”之类的责任判定,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是否能达到同样效果需要进一步分析。

      三,对影子银行需要了解其风险所在,并决定是否采取全面性监管还是针对性监管。最核心的一点是确保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风险转移不会导致贷款质量恶化。(作者系资深金融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