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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15-31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5月17日 15:00—2015 年5月18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1号楼2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泽中先生因公务出差,经过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公司董事兼总裁幸建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六)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及通知分别刊登在2015年3月27日、4月21日及5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64 人,代表股份数为237,056,85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29.3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62人,代表股份22,769,9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2.8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234,587,0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29.06%。

      (三)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人,代表股份数为2,469,8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0.30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235,628,1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40%;

      反对票1,42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6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41,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93.73%;反对1,428,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235,628,1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40%;

      反对票1,41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5985%;弃权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41,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93.73%;反对1,418,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230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04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票235,628,1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40%;

      反对票1,41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5985%;弃权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41,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93.73%;反对1,418,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230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04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票235,628,1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40%;

      反对票1,41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5985%;弃权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41,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93.73%;反对1,418,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230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04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235,628,1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40%;

      反对票1,41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5985%;弃权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41,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93.73%;反对1,418,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230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04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票235,628,1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40%;

      反对票1,42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6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41,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93.73%;反对1,428,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票235,628,1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40%;

      反对票1,41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5985%;弃权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41,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93.73%;反对1,418,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230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04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的议案》

      同意票235,628,1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40%;

      反对票1,41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5985%;弃权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41,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93.73%;反对1,418,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230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04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票235,628,1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99.40%;

      反对票1,41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5985%;弃权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41,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93.73%;反对1,418,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230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04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霍庭、林映明

      (三)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及列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