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被法院部分解冻并将处置变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15-26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被法院部分解冻并将处置变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丰”或“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丰集团”)的通知,美丰集团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遂宁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5)遂中执字第134号】,美丰集团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4日被债权人向遂宁中院申请财产保全,遂宁中院受理了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15年3月5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5)遂中民保字第037-1号】,对美丰集团持有的四川美丰4,32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予以冻结,上述股份冻结情况可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1);针对与上述股份冻结相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事项,遂宁中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遂中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因美丰集团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按期向其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于2015年5月4日向遂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遂宁中院于2015年5月15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5)遂中执字第134号】, 遂宁中院决定对其出具的(2015)遂中民保字第037-1号《民事裁定书》中所涉美丰集团持有的四川美丰4,32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予以解除冻结并处置变现,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美丰集团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
上述美丰集团持有的四川美丰4,32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将于近期被遂宁中院以挂牌价即时变现,变现所得款项转入遂宁中院指定账户。
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公司股份30,645,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美丰集团本次被遂宁中院解除冻结并将被处置变现的股份数量为4,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3%,此次解冻处置后,美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6,325,360股因借款合同纠纷仍处于司法冻结中。此次解冻处置事项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发布公告。
此次解冻处置后,美丰集团持有公司26,325,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
此事件属公司第二大股东与债权人的借款纠纷,与公司无关。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