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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苏新城”(证券代码:122310)
    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2015-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公告编号: 2015-060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苏新城”(证券代码:122310)

      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根据《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及《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获得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本次会议情况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时间:2015年5月19日14:00至15:00

      3、会议地点::上海新发展亚太JW万豪酒店3楼多功能厅1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债权登记日:2015年5月15日

      6、现场会议主持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会议结果真实、有效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13苏新城”公司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的议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期债券总张数为20,000,000张,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12,377,790张,占本次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61.89%。此外,公司代表、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及见证律师也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四、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每一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13苏新城”公司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

      方案一、提前清偿:

      如果“13苏新城”债券持有人向公司提出提前清偿的要求,则公司将按照“13苏新城”债券面值与截至清偿日当期应计利息之和,提前清偿债务。

      表决结果:

      同意0张,占持有本次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0%;

      反对12,377,790张,占持有本次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61.89%;

      弃权0张,占持有本次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0%。

      方案二、照常存续

      在“13苏新城”的存续期内仍按照相应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继续履行债券持有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不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要求提前清偿“13苏新城”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就“13苏新城”提供担保。

      同意12,377,790张,占持有本次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61.89%;

      反对0张,占持有本次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0%;

      弃权0张,占持有本次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0%。

      表决结果:经与会债券持有人表决,债券持有人最终的利益保护方案为方案二、照常存续:在“13苏新城”的存续期内仍按照相应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继续履行债券持有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不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要求提前清偿“13苏新城”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就“13苏新城”提供担保。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方案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为准。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