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简称:生益科技 股票代码:600183 公告编号:2015—015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
●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 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3月31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423,018,2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2.50元(含税),共派现金红利355,754,572.50元。
4、扣税说明:
(1) 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37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2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25元。
(4)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
三、分红派息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2、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伟华电子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事项
1、咨询地址: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张先生
3、咨询电话:0769-22271828-8225 传真:0769-22174183
六、备查文件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