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5-022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 召开时间:2015年5月20日下午14:30
3、 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21层
4、 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 会议主持人:郑炳旭董事长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9人,代表股份109,057,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03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2,948,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108,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41%。
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监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公司保荐代表人均参加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872,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184,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7,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184,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3%。
2、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855,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0,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5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62%。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855,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0,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5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6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855,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0,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5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62%。
5、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039,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4,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9%。
6、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855,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0,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5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62%。
7、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5年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855,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0,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5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62%。
8、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1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799,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6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0,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5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62%。
8.2 公司与联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855,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0,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5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62%。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855,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0,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5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6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855,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0,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5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20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石其军、杨尹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