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9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2015 年5月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3%)《关于提议增加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A座4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树华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3,346,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2,997,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4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34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董事长王树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张秋子律师、卫俊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无否决或取消议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内容详见公司《二零一四年度报告》第四节“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346,916股,其中赞成票173,02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48%;反对票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99%;弃权票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3%。
2.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346,916股,其中赞成票173,02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48%;反对票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99%;弃权票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3%。
3.审议并通过了《二零一四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零一四年度报告》于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4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5-058)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346,916股,其中赞成票173,02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48%;反对票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99%;弃权票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反对3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9%;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
4.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约300,764.17万元,比2013年度增长1.5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180,790.05万元,比2013年度下降-1,981.48%。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346,916股,其中赞成票173,02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48%;反对票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99%;弃权票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3%。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7)。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346,916股,其中赞成票173,02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48%;反对票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99%;弃权票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反对3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9%;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346,916股,其中赞成票173,02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48%;反对票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99%;弃权票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反对3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9%;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5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346,916股,其中赞成票173,02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48%;反对票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99%;弃权票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反对3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9%;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346,916股,其中赞成票173,02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48%;反对票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99%;弃权票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反对3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9%;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4)。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346,916股,其中赞成票173,02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48%;反对票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99%;弃权票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反对3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9%;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
10.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度实现母公司净利润-1,474,867,255.75元,母公司2014年期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234,691,354.46元;实现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7,900,483.02元,合并报表公司2014年期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730,837,693.83元。结合公司2014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考虑,拟定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已超过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符合《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346,916股,其中赞成票173,02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48%;反对票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99%;弃权票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反对3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9%;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
11.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346,916股,其中赞成票173,02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48%;反对票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99%;弃权票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反对3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9%;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高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本次董事变更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346,916股,其中赞成票173,02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48%;反对票30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7%;弃权票1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反对30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6%;弃权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
1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提名钱爱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一致。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346,916股,其中赞成票173,02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48%;反对票30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77%;弃权票1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沈玮律师、张秋子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9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的通知于2015年5月8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给公司七名董事,会议于2015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七名,实际出席董事七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树华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同意聘任倪洪菊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倪洪菊女士,中国国籍,51岁,研究生学历,历任江苏服装进出口公司佳美特酒店副总经理,江苏舜天国际集团轻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倪洪菊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倪洪菊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