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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015-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5—021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为案件被告

    ● 涉案的总金额:美元2970860.42元、人民币45775555.56元、律师费60000元及诉讼费用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收到相关法院寄来的诉讼文件,详细情况如下:

    起诉方受理法院受理文号案由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114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115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5)杭下商初字第1146号

    1、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称“中行浙江省分行”)

    2、被告方: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浩业”)、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日新能源”)

    3、诉讼请求:

    中行浙江省分行要求判令东方浩业归还出口商业发票贴现融资款本金2934958.39美元、利息35902.03美元及罚息(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2日,罚息自2015年4月2日起算)、律师费30000元;要求索日新能源就抵押物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要求东方浩业、索日新能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诉状所列事实与理由基本情况:

    据中行浙江省分行诉称,2013年12月26日,中行浙江省分行与东方浩业签订了《授信业务总协议》,同日与索日新能源就前述授信协议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随后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9月1日,中行浙江省分行与东方浩业又签订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应收账款保理池融资业务专用)。随后,依照东方浩业提交的3份《应收账款保理池融资申请书》,中行浙江省分行向东方浩业发放融资款合计2934958.39美元。因东方浩业在中行浙江省分行其他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中行浙江省分行依照《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宣布该协议项下尚未归还的融资款项本息全部到期。因东方浩业未能还款,故提起诉讼。

    (二)(2015)杭下商初字第1152号

    1、原告方:中行浙江省分行

    2、被告方:东方浩业、索日新能源

    3、诉讼请求:

    中行浙江省分行要求判令东方浩业归还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款本金45032519元、利息743036.56元及罚息(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2日,罚息自2015年4月2日起算)、律师费30000元;要求索日新能源就抵押物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要求东方浩业、索日新能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诉状所列事实与理由基本情况:

    据中行浙江省分行诉称,2013年12月26日,中行浙江省分行与东方浩业签订了《授信业务总协议》,同日与索日新能源就前述授信协议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随后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8月13日,中行浙江省分行与东方浩业又签订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应收账款保理池融资业务专用)。随后,依照东方浩业提交的5份《应收账款保理池融资申请书》,中行浙江省分行向东方浩业发放融资款合计45032519元。因东方浩业在中行浙江省分行其他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中行浙江省分行依照《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宣布该协议项下尚未归还的融资款项本息全部到期。因东方浩业未能还款,故提起诉讼。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均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正在积极准备应诉,鉴于以上重大诉讼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15)杭下商初字第1146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

    2、(2015)杭下商初字第1152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