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2日
一、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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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已于2012年2月21日进行份额分级。A类基金份额简称“诺安货币A”,代码为320002;B类基金份额简称“诺安货币B”,代码为320019。
二、 与收益支付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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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的规定,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2、若投资者于2015年5月21日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将自动计算其累计收益,并与赎回款一起以现金形式支付。
3、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于每月22日集中支付并按1元面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温州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江苏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洛阳银行、齐商银行、渤海银行、烟台银行、哈尔滨银行、威海商业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华侨银行、包商银行、常熟农商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华泰联合证券、金元证券、长江证券、南京证券、湘财证券、兴业证券、东海证券、德邦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招商证券、东莞证券、国都证券、华泰证券、安信证券、江南证券、平安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渤海证券、国元证券、上海证券、新时代证券、长城证券、东北证券、齐鲁证券、宏源证券、中投证券、山西证券、广州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江海证券、爱建证券、华宝证券、民族证券、财通证券、信达证券、日信证券、华龙证券、华福证券、华融证券、大通证券、中原证券、国海证券、西南证券、东兴证券、财达证券、华西证券、中信证券(山东)、红塔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华安证券、华鑫证券、英大证券、万联证券、国盛证券、大同证券、深圳新兰德、长量基金、天天基金、增财基金、数米基金、众禄基金、好买基金、展恒基金、和讯信息、同花顺、腾元基金、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钱景财富、晟视天下、宜信普泽、唐鼎耀华、中经北证以及汇付金融的销售网点。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招商地产估值调整的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旗下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招商地产(股票代码:000024)于2015年4月3日起停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008]38号)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5月21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该只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自招商地产复牌之日起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本公司将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梅泰诺估值调整的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旗下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梅泰诺(股票代码:300038)于2015年3月18日起停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008]38号)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5月21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该只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自梅泰诺复牌之日起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本公司将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首开股份估值调整的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旗下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首开股份(股票代码:600376)于2015年5月13日起停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008]38号)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5月21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该只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自首开股份复牌之日起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本公司将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