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执行董事辞任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988 股票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2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执行董事辞任的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工作调动,孙志筠女士已向本行董事会提出辞呈,请求辞去本行非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稽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该辞任自2015年5月21日起生效。
孙志筠女士已确认其与本行董事会无不同意见,亦没有任何其他事项需要通知本行股东。
本行董事会谨此对孙志筠女士在其任职期间对本行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2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或“本行”)2015年5月21日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15日通过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本行所有董事和监事,会议于2015年5月21日在北京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实际亲自出席董事11名,执行董事陈四清先生因重要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田国立董事长代为出席并表决,执行董事李早航先生因其他安排未能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田国立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许罗德先生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
赞成:12 反对:0 弃权:0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许罗德先生担任本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许罗德先生的简历如下:
许罗德先生出生于1962年,1983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2015年加入本行。曾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多年,1999年3月至2003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2003年10月至2007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2007年8月至2013年8月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2013年8月起任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
二、关于聘任谢平先生为本行首席风险官的议案
赞成:12 反对:0 弃权:0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谢平先生担任本行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谢平先生的简历如下:
谢平先生出生于1961年,1989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1989年加入本行。曾先后担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副行长。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任总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任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模块总经理。2009年5月起任江苏省分行行长。
三、关于发行债券的议案
赞成:12 反对:0 弃权:0
批准本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行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前提下于境内外市场发行债券(不包括二级资本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补充资本性质的债券),新增余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1%,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一般用途。
为保证债券发行工作的有效执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述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同意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组织实施债券发行。
本议案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议资产出售及重组事宜的议案
赞成:12 反对:0 弃权:0
本行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银香港(控股)”)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中银香港”)正在考虑出售其在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中的全部股权的拟议交易计划(“拟议资产出售”),而本行亦正在考虑将东盟部分国家的银行业务及资产重组并转让予中银香港(控股)或中银香港的拟议交易计划(“拟议资产重组”)。
该等拟议资产出售将减少管理架构重叠造成的资源和客户分散,拟议资产重组则可进一步拓展中银香港(控股)和中银香港的经营空间,加快提升本行在东盟地区的客户服务、产品创新推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本行在东盟地区业务发展。东盟地区市场对本行的战略意义突出,实施拟议资产出售和拟议资产重组,是本行响应“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抓住人民币国际化、企业“走出去”等新机遇,进一步推进国际化战略,优化海外布局,加强区域合作的重要举措。
就拟议资产出售,批准本行于条件、时机适当时,向财政部及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如需)递交申请,以取得拟议资产出售所需的财政部及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如需)的批准或许可。
就拟议资产重组,原则上同意,就某一具体国家而言,于条件、时机适当,相关准备工作完备时,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审议及批准本行实施该国家的拟议资产重组、拟议资产重组的条款与条件,及启动境内外所有需要的监管批准或预批准(包括有关东盟国家监管机构的批准或预批准)的申请程序。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