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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证券代码:600310 公告编号:临2015-054

      债券简称:11桂东01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02 债券代码:122145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266元;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28元;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252元;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252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桂东电力"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4年期末总股本27,592.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2.80元(含税),合计派现77,259,000.00元,剩余324,092,367.97元结转下一年度。本次不送红股,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每股税前红利金额人民币0.28元。

      (五)扣税说明: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其中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1) 公司统一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2) 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公司,再由公司收到税款后申报缴纳。

      2、对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统一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266元。

      3、对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公司不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28元。

      4、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252元向派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28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25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广西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

      咨询电话:0774-5297796 0774-5285255(传真)

      联系人:陆培军 梁晟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5-055

      证券代码:122138 证券简称:11桂东01

      证券代码:122145 证券简称:11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的2011年公司

      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委托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公司2012年发行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11桂东01”(债券代码:122138)、“11桂东02”(债券代码:122145)进行了跟踪评级。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在对本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分析报告》(联合【2015】171号),维持公司“AA”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11桂东01”债和“11桂东02”债“AA”的债券信用等级。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分析报告》 (联合【2015】171号)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