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5-040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规范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材料,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根据相关审核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情况
(一)2015年2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张传晕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5】0007号)。
1、《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公司原项目经理黄晟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非法截留、诈骗及私自减免公司货款事项未在暂缓披露期限届满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1月8日才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张传晕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此予以关注。要求公司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公司针对《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关注函高度重视,立即对未进行及时披露原因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立即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项的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5-041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过程中。现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根据天健审〔2015〕89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14年基本每股收益为 0.17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63%。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261,233,020股,按本次非公开发行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在外总股数将由526,883,658股变为788,116,678股,增长49.58%。公司截至2014年末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99,595.53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25亿元(含发行费用),占前者的125.25%。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将较大幅度增加。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黑龙江省鸡西平岗风电场(49.5MW)项目”、“黑龙江省鸡西恒山风电场(49.5MW)项目”、“宁夏平罗五堆子风电场(49.5MW)项目”、“平鲁红石峁风电场150MW工程EPC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详细论证,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前述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基本假设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5年8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时间。
(2)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14年持平(假设不考虑2014年11月公司债券回售对财务费用的影响)。公司对2015年度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为不超过261,233,020股(含261,233,020股),按发行数量上限计算。
(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25亿元,按募集资金上限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5)在预测公司2015年末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现金分红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帐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生产经营等的影响;
(7)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以上假设条件,公司以2014年度为基准,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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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根据上述对公司2015年净利润的预测,201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测算指标相比2014年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
三、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具体包括: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提高公司现有业务的盈利水平
公司将继续专注于输配电业务和风电业务,在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中高压电器产品和风电机组产品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将积极开展风电工程总承包业务和风电场运营业务,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重大研发成果的生产导入,并将继续降低产品制造成本,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建设黑龙江省鸡西平岗风电场等三个风电场项目、平鲁红石峁风电场150MW工程EPC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实施后,公司具备的风机制造优势和获取风电场资源优势将得到进一步整合,有利于促进公司风电业务结构的优化和产业链的延伸,实现公司风电业务“风机销售+风电工程总包+风电场运营的多商业模式并行”的经营策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进展,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四)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
2014 年 5 月 15日,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细化了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的形式,以及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等规定。
2014 年12月22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该规划明确了公司2014年-2016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有利于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开展利润分配,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符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对于上述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5-042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
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目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说明及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9,605,400股(含259,605,400股),发行价格9.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亿元。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现有总股本526,883,6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29日,除息日为2015年4月30日,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9.63元/股调整为9.57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259,605,400股(含259,605,400股)调整为不超过261,233,020股(含261,233,020股)。具体认购对象及认购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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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认购对象中,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基金”)、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银基金”)、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基金”)和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信瑞丰”)分别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拟成立前海开源定增7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前海开源7号”)用于认购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12%。
1、根据前海开源与前海开源7号委托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新投”)签订并经备案的《前海开源定增7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前海开源7号资产管理产品的认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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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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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海开源及前海开源7号委托人海通创新投的相关承诺
根据前海开源及前海开源7号委托人海通创新投出具的《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宜的承诺函》,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海开源及海通创新投做出如下承诺:
(1)前海开源及海通创新投承诺前海开源7号系非结构化产品,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认购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同风险,资管计划及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前海开源及海通创新投承诺前海开源基金及前海开源7号委托人与华仪电气,华仪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3)前海开源及海通创新投承诺前海开源7号资管计划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接受华仪电气、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委托人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华仪电气,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等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4)前海开源及海通创新投承诺前海开源7号资管计划的财产应首先用于认购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有剩余可用作其他合法用途。在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向资管计划足额缴纳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全部资金。如委托人未能及时缴足出资,导致资管计划无法及时履行股份认购义务,华仪电气有权不再退还管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将赔偿华仪电气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华仪电气承担违约责任。
(5)前海开源及海通创新投承诺前海开源7号资管计划的存续期限自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有效存续36个月,资管计划认购的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前述锁定期内,委托人不转让其持有的资管计划产品份额;若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等需要延长锁定期,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人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6)前海开源承诺在获得华仪电气本次发行的股份前,其会对拟认购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人进行核查,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向华仪电气及其关联方出售资管计划份额。管理人以资管计划的资金参与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不会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7)海通创新投承诺,其不存在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的情形。
(二)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吴基金拟成立东吴鼎利58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东吴鼎利58号”)用于认购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6%。
1、根据东吴基金与东吴鼎利58号委托人彭杏妮签订并经备案的《东吴鼎利58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东吴鼎利58号资产管理产品的认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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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吴基金及东吴鼎利58号委托人彭杏妮的相关承诺
根据东吴基金及东吴鼎利58号委托人彭杏妮出具的《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宜的承诺函》,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东吴基金及彭杏妮做出如下承诺:
(1)东吴基金及彭杏妮承诺东吴鼎利58号系非结构化产品,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认购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同风险,资管计划及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东吴基金及彭杏妮承诺其与华仪电气,华仪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3)东吴基金及彭杏妮承诺东吴鼎利58号资管计划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接受华仪电气、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委托人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华仪电气,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等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4)东吴基金及彭杏妮承诺资管计划的财产应首先用于认购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有剩余可用作其他合法用途。在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向资管计划足额缴纳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全部资金。如委托人未能及时缴足出资,导致资管计划无法及时履行股份认购义务,华仪电气有权不再退还管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将赔偿华仪电气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华仪电气承担违约责任。
(5)东吴基金及彭杏妮承诺资管计划的存续期限自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有效存续36个月,资管计划认购的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前述锁定期内,委托人不转让其持有的资管计划产品份额;若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等需要延长锁定期,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人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6)东吴基金承诺在获得华仪电气本次发行的股份前,其会对拟认购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人进行核查,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向华仪电气及其关联方出售资管计划份额。东吴基金以资管计划的资金参与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不会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7)彭杏妮承诺,其不存在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的情形。
(三)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基金拟成立上银基金财富19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上银19号)用于认购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4%。
1、根据上银基金与上银19号委托人徐燎燃签订并经备案的《上银基金财富19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上银19号的认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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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银基金及上银19号认购人徐燎燃的相关承诺
根据上银基金及上银19号认购人徐燎燃出具的《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宜的承诺函》,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上银基金及上银19号认购人徐燎燃做出如下承诺:
(1)上银基金及徐燎燃承诺上银19号系非结构化产品,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认购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同风险,资管计划及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上银基金及徐燎燃承诺其与华仪电气,华仪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3)上银基金及徐燎燃承诺上银19号资管计划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接受华仪电气、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委托人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华仪电气,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等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4)上银基金及徐燎燃承诺资管计划的财产应首先用于认购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有剩余可用作其他合法用途。在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向资管计划足额缴纳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全部资金。如委托人未能及时缴足出资,导致资管计划无法及时履行股份认购义务,华仪电气有权不再退还管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将赔偿华仪电气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华仪电气承担违约责任。
(5)上银基金及徐燎燃承诺资管计划的存续期限自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有效存续36个月,资管计划认购的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前述锁定期内,委托人不转让其持有的资管计划产品份额;若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等需要延长锁定期,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人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6)上银基金承诺在获得华仪电气本次发行的股份前,其会对拟认购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人进行核查,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向华仪电气及其关联方出售资管计划份额。管理人以资管计划的资金参与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不会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7)徐燎燃承诺,其不存在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的情形。
(四)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基金拟成立万家基金恒赢定增7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万家7号”)用于认购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12%。
1、根据万家基金与万家7号委托人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签订并经备案的《万家基金恒赢定增7号资产管理合同》,万家7号资产管理产品的认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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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家基金及万家7号认购人南钢联的相关承诺
根据万家基金及万家7号认购人南钢联出具的《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宜的承诺函》,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万家基金及万家7号认购人南钢联做出如下承诺:
(1)万家基金及南钢联承诺万家7号系非结构化产品,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认购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同风险,资管计划及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万家基金及南钢联承诺其与华仪电气,华仪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3)万家基金及南钢联承诺万家7号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接受华仪电气、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委托人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华仪电气,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等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4)万家基金及南钢联承诺资管计划的财产应首先用于认购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有剩余可用作其他合法用途。在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向资管计划足额缴纳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全部资金。如委托人未能及时缴足出资,导致资管计划无法及时履行股份认购义务,华仪电气有权不再退还管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将赔偿华仪电气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华仪电气承担违约责任。
(5)万家基金及南钢联承诺资管计划的存续期限自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有效存续36个月,资管计划认购的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前述锁定期内,委托人不转让其持有的资管计划产品份额;若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等需要延长锁定期,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人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6)万家基金承诺在获得华仪电气本次发行的股份前,其会对拟认购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人进行核查,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向华仪电气及其关联方出售资管计划份额。管理人以资管计划的资金参与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不会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7)南钢联承诺,其不存在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的情形。
(五)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拟成立北信瑞丰基金丰庆8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北信8号”)用于认购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14%。
1、根据北信瑞丰与北信8号委托人张奥星签订并经备案的《北信瑞丰基金丰庆8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北信8号资产管理产品的认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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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信瑞丰及北信8号委托人张奥星的相关承诺
根据北信瑞丰及北信8号认购人张奥星出具的《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宜的承诺函》,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北信瑞丰及北信8号认购人张奥星做出如下承诺:
(1)北信瑞丰与张奥星承诺北信8号系非结构化产品,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认购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同风险,资管计划及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北信瑞丰与张奥星承诺其与华仪电气,华仪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3)北信瑞丰及张奥星承诺北信8号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接受华仪电气、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委托人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华仪电气,华仪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等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4)北信瑞丰及张奥星承诺资管计划的财产应首先用于认购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有剩余可用作其他合法用途。在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向资管计划足额缴足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全部资金。如委托人未能及时缴足出资,导致资管计划无法及时履行股份认购义务,华仪电气有权不再退还管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将赔偿华仪电气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华仪电气承担违约责任。
(5)北信瑞丰及张奥星承诺资管计划的存续期限自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有效存续36个月,资管计划认购的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前述锁定期内,委托人不转让其持有的资管计划产品份额;若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等需要延长锁定期,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人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6)北信瑞丰承诺在获得华仪电气本次发行的股份前,其会对拟认购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人进行核查,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向华仪电气及其关联方出售资管计划份额。管理人以资管计划的资金参与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不会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7)张奥星承诺,其不存在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的情形。
二、 合伙企业认购情况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盛十五期”)拟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12%。
(一)华盛十五期及合伙人情况
根据华盛十五期提供的《合伙协议》,截止目前,华盛十五期全体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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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十五期于2014年10月22日成立,2015年5月8日完成合伙人变更,并已按法律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根据相关规定,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华盛十五期的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4月2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P1001421。
(二)华盛十五期及合伙人的相关承诺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华盛十五期各合伙人在《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中进行了特殊约定并出具了《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具体约定及承诺情况如下:
(1)根据《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承诺,其认缴出资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或者以合法借贷等方式自筹的资金,不存在接受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等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2)根据《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承诺,其认缴的出资首先用于认购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有剩余可用作其他合法用途。各合伙人承诺,在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其向合伙企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
(3)根据《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承诺,若其未能按约定缴足出资,导致合伙企业无法及时履行股份认购义务,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未及时缴付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在其所认缴的出资限额内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华仪电气有权不再退还合伙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将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华仪电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华仪电气遭受的全部损失。
(4)根据《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承诺,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杠杆融资或者其他结构化安排。
(5)根据《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承诺,合伙企业认购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定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各合伙人在前述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或者退出合伙企业;若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等需要延长锁定期,合伙企业及各合伙人亦应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遵守前述规定。
(6)根据《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承诺,合伙企业及各合伙人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7)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与本合伙企业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8)根据《承诺函》,华盛十五期承诺其参与本次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不会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9)根据《承诺函》,华盛十五期及其全体合伙人承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存在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的情形。
三、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申请人相关承诺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人做出如下承诺:“在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对参与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与参与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做出如下承诺:“在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对参与认购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与参与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道荣先生做出如下承诺:“在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控制的企业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对参与认购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且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参与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