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40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0.01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0.0095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0.009元人民币;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0.009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4月15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7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4年度末总股本98,457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分配984.57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0095元人民币。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投资机构(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09元人民币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人民币。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及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1元人民币。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2、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3、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7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全面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510-86856061
联系传真:0510-86199179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中路275号
邮政编码:21443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41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科技”)新加坡控股子公司JCET-SC (Singapore) Pte. Ltd.于2014年12月30日发出附生效条件的要约,将以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STATS ChipPAC Ltd.(星科金朋)的全部股份。本次要约收购的对价将以现金支付。附生效条件要约的生效条件为:
1、长电科技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及相关事宜;
2、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减资及台湾子公司重组,以及根据永续证券条款修订星科金朋公司章程的相关事宜;
3、新加坡法院批准台湾子公司减资;
4、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目标公司合并口径的有息债务总额(银行贷款及已发行的票据及债券)不超过12.8亿美元:(1)正式要约公告之日,(2)2015年4月30日;
5、所有与本次要约相关的备案、核准或授权均已获得并具有相关效力,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改委、江苏省商务厅、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关于本次交易的备案或审批、台湾投审会批准台湾子公司重组的相关事宜;
6、通过中国、韩国等地的反垄断审查;
7、获得其他必需的审批或授权(如有)。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生效条件已达成的如下:
1、长电科技股东大会批准:2015年2月12日,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已经长电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2、星科金朋股东大会批准:2015年4月21日,星科金朋公告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减资及台湾子公司重组,以及根据永续证券的条款修订星科金朋公司章程的相关事宜。
3、台湾子公司减资的法院批准:据星科金朋公告,本次交易涉及的星科金朋减资及台湾子公司重组已经新加坡法院批准。
4、星科金朋的有息债务控制:2015年5月20日,星科金朋向要约人提供了相关证明,证明截至2015年4月30日,星科金朋合并口径的有息债务总额不超过12.8亿美元。
5、与本次要约相关的备案、核准:目前已完成国家发改委备案;台湾投审会已批准台湾子公司重组。截至目前,江苏省商务厅、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关于本次交易的备案正在进行中。
6、反垄断审查:韩国反垄断审查已通过;经双方律师认可,本次交易无需进行美国反垄断申报;中国反垄断审查正在进行中。
截至目前,本次要约仍有部分生效条件尚未获得满足。只有当前述生效条件被全部满足或豁免后,要约人才会发出正式要约。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