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撤案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5-053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ST华锐01、ST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撤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1号、[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2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受理的公司与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四子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设备采购合同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8),将公司就与第一被申请人(龙源(巴彦淖尔)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源(四子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兴安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科右中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奈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采购合同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的7宗仲裁申请情况进行了公告。
二、仲裁撤案的基本情况
为改善客户关系、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仲裁请求的申请。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1号、[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2号),根据公司撤回仲裁请求的申请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受理的公司与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DM20150079号设备采购合同争议案以及与龙源(四子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DM20150081号设备采购合同争议案。本次仲裁撤案后,公司将与相关方进行进一步协商。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撤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其他5宗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5-054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ST华锐01、ST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超导”或“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2日、2015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1-046、临2013-001、临2014-009、临2015-038)披露了苏州超导超导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苏州超导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因公司与苏州超导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于2012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上诉请求情况
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苏州超导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最终裁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