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29
公司债券代码:122257 公司债券简称:12岳纸01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5月29日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31日发行的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5月29日开始支付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岳纸01
债券代码:122257
3、发行总额、债券期限、利率、形式:
本期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8.5亿元,为5年期(3+2)固定利率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票面利率为5.04%,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债券起息日、付息日、付息方式:
(1)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3年5月29日
(2)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4年起每年5月2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3)付息方式:
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利息和本金在 2016 年5月29日一起支付。
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6个工作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或本金。
5、信用级别: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2岳纸01”的票面利率为5.04%,每10张“12岳纸01”派发利息人民币50.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0.3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5.36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2、付息日:2015年5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5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岳纸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及“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如债权登记日有QFII、RQFII,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QFII、RQFII所含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退还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洪家洲
联系人:施湘燕、顾吉顺
联系电话:0730-8590683
传 真:0730-8562203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1层
联系人:任强伟、叶晶、张成恩
联系电话:010-57601755
传 真:010-57601990,010-5760177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杨艺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270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