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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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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5—012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6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46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3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14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红派息以2014年末股本总额1,105,7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0,862,2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3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QFII 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14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14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46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9日

      3、现金红利到帐日:2015年5月29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本条上款所列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未办理确认的内部职工股的个人股东,凭股权证(或股权证持有卡、天津证券帐户卡)和身份证原件及上海证券帐户卡;未办理确认的法人股股东凭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股权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帐户卡,到天津证券登记公司办理确认手续并领取红利。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号金之谷大厦20层

      电 话:022-23392621 022-23396296

      办理时间:自2015年5月29日开始,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六、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22—23392621 022—23317185

      传 真:022—2331718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