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6 证券简称:西藏天路 公告编号:临2015-25号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元(含税)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75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扣税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5年4月28日,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7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4年底总股本547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元(含税),税前红利总额为人民币27,360,00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5月27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本公司股本类型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1-6902701
传真:0891-6903003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夺底路14号
邮政编码:850000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
●报备文件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