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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5-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5-040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5月13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5月14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且不存在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情形。现将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34,641,4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85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000000股。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5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534,641,409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962,354,536股。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5月29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15年5月29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股权激励对象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4、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5、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五、本次所转增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5年5月29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

      七、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相关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或回购价格。

      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02元/股调整为1.51元/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价格的调整,尚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八、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962,354,536股摊薄计算,2014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197107元。

      九、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

      咨询联系人:隋文涛、李洞宇

      咨询电话:024-25162751

      传真电话:024-25162732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