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法院处置
变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15-27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法院处置
变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丰”或“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遂宁中院”)出具的《关于处置被执行资产相关情况的函》。据函,遂宁中院根据《执行裁定书》【(2015)遂中执字第134号】,于2015年5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对美丰集团持有的四川美丰4,32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予以处置变现,所得款项转入遂宁中院指定账户后,用于偿还美丰集团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
一、本次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法院处置变现情况
1、股东股份被处置情况
■
2、股东本次股份被处置前后持股情况
■
3、股东本次股份被处置前后持股冻结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法院处置变现,事项的原因等相关情况可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披露的《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法院部分解冻并将处置变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6)。
2、公司第二大股东作为遂宁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5)遂中执字第134号】的被执行人,本次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处置变现事项属于司法强制执行,非公司第二大股东的主动减持行为。
3、上述相关事项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与债权人的借款纠纷,与公司无关,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后的进展情况予以及时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置被执行资产相关情况的函》;
2、《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遂中执字第134号】。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