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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编号:2015-046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2日(周五)下午2: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北四条华联创新中心2号楼3层会议室

      3、表决方式: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牛晓华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

      2015年5月21日(周四)—2015年5月22日(周五),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2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801,902,3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02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67,538,6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47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34,363,6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0人,代表股份143,479,3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4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9,115,6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0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34,363,6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37%。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牛晓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9,324,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85%;反对99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6%;弃权1,586,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4,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901,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34%;反对9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6%;弃权1,586,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4,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9,249,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1%;反对1,03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7%;弃权1,620,9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8,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6,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08%;反对1,0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95%;弃权1,620,9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8,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98%。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9,249,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1%;反对99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6%;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8,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6,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08%;反对9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6%;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8,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6%。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9,249,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1%;反对99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6%;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6,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08%;反对9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6%;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6%。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9,249,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1%;反对99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6%;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6,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08%;反对9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6%;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6%。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288,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082%;反对32,081,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007%;弃权1,532,9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2,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65,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5720%;反对32,081,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3595%;弃权1,532,9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2,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84%。

      7、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9,247,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9%;反对9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8%;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4,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96%;反对9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17%;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6%。

      8、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728,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878%;反对31,950,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843%;弃权2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305,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760%;反对31,950,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682%;弃权2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8%。

      9、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华联综超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66,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5731%;反对31,950,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2682%;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66,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5731%;反对31,950,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682%;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6%。

      10、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与第一太平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289,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084%;反对31,950,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843%;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66,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5731%;反对31,950,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682%;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6%。

      1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华联咖世家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66,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5731%;反对31,950,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2682%;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66,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5731%;反对31,950,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682%;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6%。

      1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继续与华联集团签署<相互融资担保协议>的议案》;

      由于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66,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5731%;反对31,950,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2682%;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866,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5731%;反对31,950,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682%;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6%。

      1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9,249,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1%;反对99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6%;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6,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08%;反对9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6%;弃权1,662,3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丽萍、许敏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