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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2 证券简称:长城电工 公告编号:2015-11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17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162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162元;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9日

      一、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2015年5月28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441,74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951,464.00(含税)。

      (四)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公司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先就应派发股息红利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71元。

      个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依据其持股期限的不同,按财税〔2012〕85号第一条的规定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计算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的现金红利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8元,其企业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就应派发股息、红利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62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的现金红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应派发股息、红利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62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5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股东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215号 邮 编:730000

      联系电话:0931-8415321 传 真:0931-8414606

      联系人:周济海

      特此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92 证券简称: 长城电工 公告编号:2015-12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7月28日,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继续使用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 2014年7月30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公司实际使用了1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3日归还1000万元;5月15日归还3000万元,5月18日归还10,000万元;5月19、20日归还1000万元。截止2015年5月20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