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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2015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911号)和2015年5月19日《关于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2015】1415号)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场内简称“证券股基”,基金代码:160419)、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场内简称“证券股A”,基金代码:150301)和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场内简称“证券股B”,基金代码:150302)。其中,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和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与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

      4、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上海业务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详见本公告“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证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详见本公告“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本基金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7、本基金的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8、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 份,超过50,000 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 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1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5年5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购买事宜。

      15、在募集期间,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和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

      场内简称:证券股基

      基金代码:160419

      3、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4、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与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9、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11、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2、认购份额的确认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与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

      13、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3日。

      14、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2)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详见本公告“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详见本公告“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15、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场外认购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1+1%)=990.1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90+50.00=99,05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为99,059.90 份。

      5、场外认购份额以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外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6、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投资者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场内认购费率按认购份额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

      同时开通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其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下转28版)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