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汕头市金平区鮀浦鮀济南路107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股票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浩亮、林若文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林浩亮、林若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迅、贝旭、孙豫、郭一武、林金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林浩茂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卢志鸿、金辉、林秀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详见招股意向书之“第九节 公司治理”之“十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股票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赔偿损失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浩亮、林若文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
保荐机构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如正中珠江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正中珠江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正中珠江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计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滚存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政策
(一)滚存利润分配
经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分享。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2014年4月7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注重现金分红。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4、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3)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8、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9、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2)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三)上市后三年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的政策,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做出了进一步安排,具体如下:
本公司在上市后3年内,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详细内容,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市场竞争风险
国内婴幼儿消费品行业为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其竞争主要体现在品牌影响力、营销渠道、研发设计等方面,其中品牌竞争力是该行业企业综合实力的反映。本公司自有品牌“拉比”、“下一代”和“贝比拉比”虽然在中国已成为较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0-3岁婴幼儿消费品品牌之一,但目前该行业的品牌集中度较低,各品牌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若公司未来不能进一步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将对本公司品牌提升和持续增长等产生不利影响。
(二)销售模式风险
公司主要采用加盟和自营相结合的销售模式,该模式不仅有利于公司借助加盟商的优势进行营销网络的扩张,而且有利于公司节约资金投入,降低投资风险。现阶段加盟商在公司产品销售及创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如果公司的主要加盟商发生变动,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通过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的方式,对加盟商日常运营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但加盟商人、财、物皆独立于公司,如加盟商未按照公司统一标准进行运营,或者加盟商不能很好地理解公司的品牌理念和发展目标,抑或加盟商的实力跟不上公司发展,都可能使得加盟商的经营行为偏离公司的发展方向,进而对公司在当地市场的发展构成不利影响。
近几年公司加盟商快速扩张,虽然加盟商在经营过程中采用商场专柜或者自行租赁店铺等形式经营,自担风险,但考虑到中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现状,有可能存在某些加盟店/柜的店铺产权关系不规范,进而造成该等店铺发生提前撤店、被有关管理机关处罚等情况,影响加盟商的销售并进一步影响到公司的销售业绩或使得公司的品牌形象受到损害。
(三)部分产品外包生产的风险
公司将部分婴幼儿服饰棉品及日用品通过委外加工及外包生产,但公司紧紧掌控设计、品牌推广和终端销售等最具价值的核心环节。虽然国内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资源丰富,且公司已就委外加工及外包生产厂商的筛选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甄别机制和程序,并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但是公司外包产品的产量、质量、生产时间等,仍受限于外包生产厂商提供原料的质量以及外包生产厂商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管理水平及质量控制等因素。随着未来销售规模的扩大,公司需要寻找更多符合本公司要求的委外加工及外包生产厂商,若届时本公司对供应商的管理或供应商在产品质量等方面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则可能导致产品供应的迟延或产品质量的下降,从而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店铺快速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本公司产品主要通过自营店/柜和加盟店/柜进行销售。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在全国开设了营销终端网点合计1,120家,其中自营店/柜126家、加盟店/柜994家。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公司全国店/柜数量分别较上年增长19.68%、20.65%和11.44%,公司计划未来2年内利用募集资金新建门店146家。虽然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门店拓展、管理经验及优质的渠道资源,建立了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具备较强的门店异地复制能力,但如果本公司在营销网络发展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没有培养或招聘到足够数量的合格的管理和销售人员;不能寻觅到合适的新开店铺;不能发展到合适的加盟商;信息系统、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未能满足日益发展的营销网络管理需要,本公司营销网络的发展将难以达到预期经营效益。
(五)募集资金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营销网络建设投资资金总额为22,511.50万元,拟新设店铺146家,包括直营专卖店和战略加盟店两种类型。报告期各年度,公司全年持续经营的“拉比”直营专卖店的平效平均为10,623.02元/平方米,而募投项目中直营专卖店平效测算为15,395.23元/平方米,高于报告期内平均水平。本项目新增的旗舰店和品牌形象店处于一、二线城市及发达三线城市的主要商圈的购物中心或大型社区,而公司目前直营专卖店全部集中在三、四线城市的潮汕地区,考虑到所在区域的居民收入水平及消费能力的差异,因此,募投项目的平效测算高于报告期内直营专卖店的平均水平。
虽然本项目系公司在充分考虑公司品牌知名度和管理能力、未来宏观经济和市场发展潜力、不同区域居民收入水平及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的,但如果本公司在募投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宏观经济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设计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款产品、不能寻找到合适的新开店铺、新开店铺平效无法达到测算值等,将对本公司募投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已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一、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部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015年1-3月财务报表的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2015年1-3月营业收入7,808.5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93%,净利润1,606.1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89%。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与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公司2015年1-3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公司2015年1-3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JINFA LABI MATERNITY & BABY ARTICLES CO.,LTD.;
(三)注册资本:5,100 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林若文;
(五)成立日期:1996年8月2日;
(六)注册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鮀浦鮀济南路107号;
(七)邮政编码:515061;
(八)公司电话:0754-82526666;
(九)传真号码:0754-82534124;
(十)互联网网址:http:// www.stjinfa.com;
(十一)电子信箱:stjinfa@stjinfa.com;
(十二)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投资部;
(十三)证券投资部负责人:贝旭;
(十四)证券投资部负责人电话号码:0754-82516061。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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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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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由林浩亮和林若文等13名自然人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截至2010年10月31日经正中珠江审计(广会所审字[2010]第10003710025号)的公司净资产104,568,618.45元为基准,按2.05:1的比例折为5,1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2010年12月24日,公司在汕头工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44050800000533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为林浩亮和林若文等13名自然人股东。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出资及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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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1,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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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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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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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公司股东中无战略投资者。
(五)股东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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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浩亮与林若文系夫妇关系。除此之外,公司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林浩亮、林若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迅、贝旭、孙豫、郭一武、林金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林浩茂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卢志鸿、金辉、林秀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及产品
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婴幼儿消费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之一,旗下拥有“拉比”、“下一代”及“贝比拉比”三个自有品牌。公司以优质产品夯实基础、以多元品牌驱动市场、以合作共赢拓展渠道,已成为国内知名的婴幼儿消费品品牌运营商。
公司坚持“科学、精细”的生产工艺,秉承为婴幼儿提供“自然、舒适、安全”的产品理念,多年来专注于经营“穿”、“用”类婴幼儿消费品,主要包括婴幼儿服饰棉品(内着服饰、外出服饰、家居棉品)、婴幼儿日用品(寝具、哺育、卫浴、洗护用品)以及孕产妇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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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目标消费人群的差异化需求将产品细分为“拉比”、“下一代”及“贝比拉比”三大品牌,各品牌产品的市场定位和设计风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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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的具体品类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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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竞争情况及行业地位
国内婴幼儿消费品行业的巨大发展潜力,吸引着大批国外婴幼儿消费品品牌进入中国。中国0-3岁婴幼儿消费品市场的领先品牌中,国际及台湾地区品牌具有较大优势。与此同时,随着规模发展和资金实力的增强,国内自有婴幼儿消费品品牌也正在崛起。
作为专注于0-3岁婴幼儿服饰棉品及日用品领域的国内自有品牌,公司在中国0-3岁“穿”、“用”类婴幼儿消费品市场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依据Frost & Sullivan的调查,只有丽婴房、开曼东凌(主要品牌为“黄色小鸭”)、金发拉比、好孩子等企业实现了婴幼儿服饰棉品和日用品的全产品线覆盖。
公司获得的主要荣誉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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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的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采用“加盟与自营相结合,经销为补充”的销售模式。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有店/柜1,120家,其中,加盟店/柜994家,自营店/柜126家,遍布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营销网络。公司的营销网络布局,既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和大部分二线城市,也包括部分经济较发达的三、四线城市,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公司逐渐具备了较强的跨地区管理能力,为销售渠道的持续拓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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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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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主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情况
(1)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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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用房屋建筑物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子公司深圳金发拉比、除春泽店外的其他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第三人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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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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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无形资产
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具体如下:
1、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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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
(1)境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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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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