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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5-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发展”、“发行人”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老股转让、限售期限、配售原则、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 “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行业。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6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缺口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3、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5年5月29日(T-3日)。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发展”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58号文核准。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代码为30046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2.8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7.13%。

      3、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中山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相关承诺函和核查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T-4日)至2015年5月29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价格、数量及其对应的自愿承诺限售期,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050万股。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6月3日(T日)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其申购数量应为该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如因发行规模调整导致其有效申购数量高于《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则应按《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进行申购)。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6月3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6月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山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5月25日(T-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注:1、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及网下申购缴款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应以股票配售对象(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为单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网下最低申购量为200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确定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应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5年5月26日,T-6日)为基准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

      3、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4、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人员。

      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5年5月27日(T-5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已开通CA证书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二)投资者报价时需同时提供承诺函及资质文件及提交方式

      满足条件要求的投资者需要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并履行申请程序: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申请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存在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以上机构参与询价,即视同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均须向中山证券提交承诺函、基本情况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说明文件和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其中,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附件1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和《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投资者须提交附件2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和《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须提供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及备案的说明文件。若机构投资者(本文“七、网下配售原则”中A、B类投资者除外)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请提供《自有资金承诺函》,若非自有资金,须提供《信息发展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适用于产品)》。

      (1)提交材料:上述相关资料模版见附件或中山证券网站,相关资料模板可在中山证券网站-投资者园地-IPO申购备案指引(http://ov.zszq.com/know/toplist.asp?racktopID=039)下载。中山证券官网(http://ov.zszq.com/index.asp)。

      (2)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2015年5月27日(T-5 日)12:00 前将上述相关资料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发送至中山证券指定电子邮箱1302718481@qq.com。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信息发展-投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如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0755-23982486、0755-86017643。原件须在2015年5月29日(T-3日)15:00前送达中山证券资本市场部。邮寄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资本市场部(收),邮编:518057。

      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提请投资者注意:如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核查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核查材料要求的,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5年5月27日(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5月28日(T-4日)及2015年5月29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及提交申购价格。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中山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50万股。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5年5月27日(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5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审查不符合中山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若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1,67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过6,680万股。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同时于2015年6月3日(T日)15:00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确定网下、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年6月5日(T+2日)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和《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中山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中山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 类投资者。

      3、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4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保证A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预设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若按上述预设比例配售,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调整向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

      4、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配售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配售给申报时间早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投资者申购时在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7、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江路879号11号楼

      电话号码:021-51208285

      传真号码:021-51208285

      董事会秘书:石富义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电话:0755-23982486、0755-86017643

      联系人:彭雯、杨健飞

      发行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