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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5-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7版)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上述拟投资项目所需,公司将通过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解决。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供排水设施工程,供排水设施为公司从事供水、污水处理业务的基础。基于水务行业特点,供排水设施同时具有地域辐射性和资产排他性的特点,供排水设施建成之后,公司即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内从事供水或污水处理业务,且其他市场参与者很难进入该区域,所以供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成后,意味着公司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占领了相关市场,为公司长期从事供水、污水处理业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对公司净资产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由于发行价格将高于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值,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比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提高。

      (三)对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结构的影响

      近年来公司投资建设供排水设施所需资金以借款为主,融资方式较单一,导致公司近年来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大幅增加公司的股东权益,减少公司负债,增加资产总额;在公司负债规模不发生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公司资产负债率将大幅下降,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公司偿债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存在一定的周期,在项目建设期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可能被稀释。项目投产后,公司供水能力和污水处理能力均有效提高,服务区域不断扩大。其中,供水能力的增加和服务区域的扩大有利于促进公司售水量不断增长,从而不断增加供水业务收入;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及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污水处理能力的增加将持续增加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另外,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因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伴随南宁市经济发展、城市区域的扩大以及人口规模的增长,公司售水量和污水处理量将不断增加,进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已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披露的风险因素以外,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经营风险

      1、供水价格调整受限的风险

      本公司的供水价格须经政府核定,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桂价格[2011]108号)等有关规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但由于水价调整受社会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价格调整受限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根据公司与相关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因扩大再生产、生产能力改扩建、设施更新等原因导致成本上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的价格调整条件时,可以向当地政府及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水价格或污水处理费价格的申请。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当地政府应及时同意启动调价程序,如满足水价调整条件,但未能实现调价、调价幅度不足或调价迟延时,当地政府应在价格调整到位前给予公司价格补贴。

      上述水费定价原则及价格调整、补贴机制为公司供水业务的合理盈利提供了保障。但考虑到价格的调整及补贴的申请需经过价格监审部门的成本监审并需要履行一系列程序,故此,价格调整或补贴到位的不足或滞后,可能导致供水业务收入无法完全匹配公司成本费用的变化,从而对供水业务的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另外,报告期内,由于管理效率相对较高,运营成本相对较低等原因,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超过价格核定时的预期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和《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水价的调整一般由供水企业根据成本上升情况提出申请,上述情形不会导致当地政府调低供水价格;且与广西和全国其他主要城市相比,南宁市供水价格处于相对较低水平,公司面临供水价格向下调整的风险较小。但考虑到供水价格最终由政府核定,如当地政府在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下调供水价格,不排除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降的可能性。

      2、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带来的风险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绿城水务与南宁市政府及下辖五县政府(及东盟经开区管委会)于2015年2月28日分别签署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自2015年3月1日起,公司向用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当地政府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按月向公司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本次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后:

      1)公司与当地政府按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进行结算,保持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未发生变化。

      2)结算方式调整后,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收入与污水处理量直接挂钩,未来随着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投产运营,公司污水处理能力逐步提高,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也将稳步增长,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盈利能力。

      3)2014年度,公司实现污水处理业务收入43,747.46万元,其中约90%来源于南宁市城区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根据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南宁市城区首期(2015年3月1日—2018年2月28日)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为1.78元/立方米,测算本次调整前后南宁市城区2014年度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差异情况如下:

      ■

      注:公司在南宁市城区独家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因此部分用户未使用本公司供水,但缴纳了污水处理费,因此污水处理业务收入与售水量×污水处理费价格略有差异。

      综上所述,本次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后,不会对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和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但结算方式调整后,可能在以下方面给公司带来风险:

      (1)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调整受限的风险

      根据补充协议(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须经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成本财务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协商确定,价格标准的确定应遵循覆盖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成本+税费+合理收益的原则。同时约定,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价格标准原则上以三年作为一个调整周期,每个调整周期届满前,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调价申请。如因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调整、服务范围扩大等原因,需要公司投入资金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进行新建、改造或扩建以满足新的条件要求,或政策性因素及社会价格因素,导致公司成本大幅上升,公司可在价格调整周期内向当地政府提出临时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的申请。

      虽然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的调整最终由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但如果公司提出调价申请,却未能与当地政府及时达成一致,可能对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收入和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2)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下调的风险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确定南宁市中心城区首期(2015年3月1日—2018年2月28日,下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为1.78元/立方米,宾阳、横县、马山、上林和武鸣县(及东盟经开区)首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分别为2.3元/立方米、2.49元/立方米、3.63元/立方米、5.29元/立方米和2.16元/立方米。

      根据补充协议(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的调整周期为三年,同一调整周期内,如因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或生产效率提高等因素导致污水处理厂实际经营成本相应下降,当地政府将不会基于此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但特许经营期内,如因污水处理行业重大技术突破,导致污水处理企业成本大幅下降,当地政府在保障公司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将适时提出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

      如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下调,将可能对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收入和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不排除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降的可能。

      (3)应收账款增加的风险

      2015年3月1日起,公司向用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当地政府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按月向公司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根据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公司应于每月初前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确认表,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通知财政部门付款,财政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额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考虑到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确认和支付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如确认或付款环节存在延迟,则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增加。

      3、政府临时价格调控暂时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的风险

      临时价格调控系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基于地区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政府可能会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角度考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行业(比如水务行业)的价格采取临时价格措施,包括临时下调水价、减免水费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因稳定物价等原因,当地政府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减少或免除公司依法应收取的水费时,政府应代受益用户向公司支付水费差额(按月核定,及时支付),补足公司因此减收的水费,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政府支付差额水费可能存在滞后,政府对供水价格的临时调控措施可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在建工程陆续投产可能导致公司利润水平暂时性下滑的风险

      公司所处水务行业属于公用事业,具有阶段性投资大、投资回报期相对较长的特点。为进一步巩固扩大供水及污水处理市场,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随着南宁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公司陆续投资建设了部分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在建工程的账面金额为164,446.70万元,占公司资产总额的27.94%。基于现有在建工程测算,2015年和2016年,公司折旧摊销费用将分别增加约657万元和2,134万元,运营成本将增加约326万元和1,049万元,财务费用(不含汇兑损益)将增加约278万元和1,074万元,合计增加额约为1,261万元和4,257万元,分别占公司2014年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合计额的1.71%和5.78%。

      报告期内,随着南宁市地区经济的较快增长及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南宁城市用水需求及公司售水量均保持稳步增长,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度,公司售水量同比增速分别达5.31%、6.27%和6.75%;预计未来公司售水量仍可保持持续增长,从而带动公司供水业务收入实现稳步增长。同时,2015年3月1日起,公司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向当地政府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因而污水处理设施投产运营后,能够直接为公司带来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增长。但收入增长可能无法完全弥补在建工程转固和运营带来的成本费用增加。

      根据公司供水、污水处理业务的定价原则和价格调整机制,若公司因供水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导致成本上涨,符合价格调整条件时,公司可申请调整供水价格或污水处理费价格。但在价格调整到位前,公司收入增长可能无法完全弥补在建工程陆续投产转固后增加的成本费用,从而可能导致公司利润水平出现暂时性下滑,产生业绩波动。

      5、原水的供应风险

      公司从事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自来水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原水。公司下属自来水厂生产所需原水主要来自邕江。邕江属于珠江流域西江水系郁江干流,上起左、右江汇合点,下至南宁市辖邕宁区与横县交界处,自西向东穿过南宁市城区,邕江全长133.8公里,年均流量1,292立方米/秒,水量充沛。根据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南宁市2013年环境状况公报》,2013年,作为南宁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邕江地表水源水质总体良好,主要指标达标率为100%。邕江水质和水位的变化可能对公司自来水生产成本和取水成本产生影响。若邕江上游水体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将可能在短期内对公司主要以邕江水为原水的自来水生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电力供应及其价格变动风险

      公司从事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需要电力供应。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之一为获得及时稳定的电力供应。一方面,公司大部分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均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以两路供电电源保证生产用电;另一方面,由于供水及污水处理关系国计民生,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也将公司作为重点电力保障对象之一。但公司仍然存在由于电力供应中断或不充足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报告期内,电费成本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在25%以上。电价变动将影响公司自来水生产的成本和污水处理业务成本,若不考虑价格调整因素,电价上涨将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出现下降。

      7、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关系到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的用水安全,自来水质量与人们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将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甚至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公司一直非常重视自来水供水水质和污水处理排水水质的质量控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自来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均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但公司仍可能因突发事故或恶意破坏等原因而面临供水水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污水处理排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及以上标准,符合有关环保法规的要求。但若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严重超标、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仍可能使公司面临污水处理排水水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风险。

      8、公司水务设施运行风险

      公司定期对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并适时对相关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可能发生供水管道爆裂、污水管道破损等水务设施故障,继而可能影响当地部分居民用水,或使第三方受到重大损失而导致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

      9、适当超前建设水务设施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根据水务行业特点,供排水设施需根据区域的供排水需求适度超前建设,以满足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公司在南宁市城区经营供水与污水处理业务并在南宁市下辖五县县城经营污水处理业务,为了紧随城市发展节奏并扩大供水和污水处理市场的需要,在当地城市发展进程中,公司需根据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适度超前投资建设供水或污水处理设施。适当超前建设将有可能增加公司的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短期内出现下降。

      10、可能无法持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风险

      公司拥有南宁市政府授予的南宁市城区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公司成立之日(2006年9月14日)起30年;并拥有南宁市下辖五县(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政府授予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均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署之日(2009年5月21日)起30年。根据公司与相关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二)等相关文件,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公司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在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应优先与公司续签特许经营协议。但若水务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革,公司将可能面临上述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不能获得当地政府批准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的风险。

      (二)行业风险

      1、行业管理体制与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从水务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水务行业将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发展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的水务行业运行机制。目前,我国水务行业正处于产业化、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有待建立和完善。因此,行业管理体制与监管政策的变化将可能给公司未来的业务经营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2、行业标准调整的风险

      目前,公司供水水质执行国家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将可能逐步提高自来水质量标准。尽管目前公司各自来水水厂供水水质均达到国家标准,但如果国家提高自来水水质标准,一方面公司自来水生产成本可能增加,从而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公司可能需要增加投资进行自来水生产工艺的技术改造。

      我国乃至全球的水资源日益稀缺,水资源保护已受到全球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水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也将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目前公司污水处理排放执行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及以上标准,如果国家提高污水处理排放的水质标准,一方面公司污水处理成本可能增加,从而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公司可能需要增加投资进行污水处理工艺的技术改造。

      3、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变动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出具的《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392号),广西自治区自2010年12月1日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工业取用水0.03元/立方米,生活取用水和其它取用水0.04元/立方米。

      2013年1月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提出:各地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五年规划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划调整目标。在2015年底(“十二五”)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通知建议的水平以上。其中,广西的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分别应达到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以上。

      2013年12月3日,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出具了《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123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广西自治区一般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工业取用水0.045元/立方米,生活取用水和其它取用水0.06元/立方米。

      按照南宁市现行价格政策,水资源费由公司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在向用户收取水费时征收,并由公司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若公司缴纳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持续上调,但水价联动不及时,将可能导致公司需承担的成本增加,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和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供水管道一期工程和偿还银行借款。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认为项目切实可行、投资回报良好,并已为该等项目的实施开展相应的准备工作。

      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基于历史、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公司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作出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不能完全排除因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或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事项发生,项目工程进度将可能出现拖延。如果项目建设条件如工程地质、水文等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大幅增加,使项目建设的实际支出与工程概算总投资出现偏差。此外,由于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如未来宏观及地区经济形势等发生较大变化,相关项目的经济效益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水平,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相对较长的风险

      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根据管网预计使用寿命,公司供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折旧年限分别为35年和40年,上述折旧政策符合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与同行业A股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管网折旧年限在合理范围内,但取值相对较高,折旧成本相对较低。若未来会计准则对管网折旧年限出台新的规定,导致公司管网折旧年限缩短,则可能对公司财务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2014年度,公司供水管网和污水管网计提折旧金额分别为3,340.00万元和1,454.72万元,假设供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折旧年限分别缩短5年、10年,则对2014年应计提折旧金额分别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为简化测算,折旧应计提金额=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

      根据测算,折旧年限缩短5年和10年,对当年应计提折旧的影响分别为764.48万元和1,820.91万元,分别占2014年营业成本的1.48%和3.52%。

      2、汇率风险

      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外币借款因汇率变动给公司带来汇兑收益分别为4,218.43万元、9,484.32万元和3,292.68万元,扣除汇兑损益资本化金额后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收益分别为2,379.33万元、5,353.35万元和1,603.04万元。2012年及2013年外币借款导致公司汇兑收益金额较大,主要是由于日元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自2012年四季度至2013年度出现较大幅度下跌。2014年,日元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先上升后下跌,下跌幅度较往年减小,导致公司2014年度的汇兑收益金额较往年减小。

      2014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7,812.92万元,较2013年增长16.73%;若扣除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收益,则公司2014年利润总额为26,209.89万元,较2013年扣除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收益后的利润总额增长41.88%。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仍有7,334.08万美元、143.94万欧元以及536,987.72万日元的外币借款(折合人民币73,551.58万元)。如果人民币兑上述外币的汇率变动较大,将产生较大的汇兑损益,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发生较大波动。

      经测算,假设人民币汇率波动1%和5%,公司将分别产生约735万元和3,677万元汇兑损益(包含资本化金额)。

      3、流动性风险与偿债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水务行业具有固定资产投入大、流动资产占比较低的特点,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投入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债务融资方式是水务行业项目建设资金的重要筹集渠道。近年来随着业务发展,公司投资项目较多,公司主要通过债务融资、自身积累、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其中除项目资本金外的其他投资资金以债务融资为主。2012年末、2013年末及2014年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5.39%、75.02%和74.26%,流动比率分别为0.34、0.71和0.52,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流动比率相对较低,存在一定的偿债压力。

      公司债务融资中存在一定比例的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该部分借款的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对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压力相对较小。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73,551.58万元,占公司带息负债余额的21.18%,主要包括: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余额合计536,987.72万日元(折合人民币27,585.6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0.75%、1.70%,还款期限分别截至2043年和2030年;世界银行贷款余额7,334.0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4,877.26万元),报告期内执行的贷款年利率为0.58%-1.05%,还款期限主要为截至2035年。若扣除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61.77%。

      水务行业经营情况通常较为稳定,公司业务经营可获得较为稳定且持续的经营性现金流流入,公司也已通过制定年度资金收支预算、优化银行债务的期限结构、拓宽融资渠道等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偿债保障能力。

      4、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指标下降的风险

      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6.55%、16.26%和16.53%,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3030元/股、0.3418元/股和0.3992元/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规模扩大,净资产规模大幅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并产生经济效益仍需要一段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短期内可能面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拟通过如下措施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基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公司一方面将通过水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巩固和扩大市场,提高服务能力,增加售水规模;另一方面,公司未来将积极利用收购兼并等手段扩大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实现规模化发展和跨区域经营,提升经营优势。

      (3)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加大成本控制力度,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提升公司利润率。

      5、利率风险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为33,000.0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为47,279.62万元,长期借款为197,025.39万元。除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资金等部分借款采用固定利率外,公司大部分银行借款利息均受基准利率变化的影响。随着我国物价涨幅的持续回落,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14年11月和2015年3月连续两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调整了利率浮动区间,有利于降低公司的利息支出。但若国家调整货币政策导向,上调贷款基准利率,则公司利息支出可能增加,进而影响公司利润水平。

      6、利润空间相对固定的风险

      在我国当前水务行业管理体制下,供水价格由政府核定,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由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确定的总体原则是“合理收益”。虽然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能够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改进工艺等手段降低经营成本,从而获得相对更高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同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也可能获得相对更高的利润规模。但长期来看,预计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会大幅偏离“合理收益”的水平。因此,公司未来经营中可能存在利润空间相对固定的风险。

      (五)税收政策风险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风险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根据南宁市江南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及《税收优惠审批决定书》,公司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税收减免条件。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事项审核确认通知书》和《税收优惠事项确认通知书》,生源供水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税收减免条件。报告期内,绿城水务和生源供水均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均已出具了依法纳税的证明。

      但若国家调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范围,导致公司或生源供水不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或者上述优惠政策发生不利于公司或生源供水的变化,将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2、增值税政策的变化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即公司销售自来水的增值税征收率由按照6%税率征收调整为按照3%税率征收。

      若未来国家对于供水或污水处理业务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将可能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六)地区经济波动的风险

      水是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从长期看,水务行业对经济周期波动的敏感性较低,其市场需求主要与人口规模密切相关。但经济波动仍会对用水需求量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当前阶段,经济波动将会影响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进而影响水务行业的发展;(2)若地区经济出现严重衰退,则非居民用户用水量需求可能下降;(3)若地区经济出现严重衰退,则不利于该地区的人口集聚,居民用水需求量也可能下降。因此,从短期看,如果宏观经济或南宁地区经济出现严重衰退,南宁市城市化发展进程将放缓,并且不利于南宁地区的人口集聚,进而影响当地用水需求量,这将给公司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七)大股东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建宁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75%。本次发行后,建宁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规范运作,未出现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但不排除未来控股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方面进行实质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八)自然条件风险

      客观自然条件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一定影响,公司财产及收益存在因自然条件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地震等重大地质灾害可能破坏水务设施,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并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旱灾、冰灾或洪灾等严重异常气象灾害可能会对公司制水成本或售水量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涉及任何重大诉讼及仲裁,也不存在尚未了结或面临之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披露的资料外,公司将整套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作为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有关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1、发行保荐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公司章程(草案);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到本公司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办公地查阅上述备查文件,该等文件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00-11:00、14:30-16:30。

      四、查阅网址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网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