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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5-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人 (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杭州高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等文件规定和精神,并结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

      根据《意见》的要求,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发行比例、定价方式、配售原则、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杭州高新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57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杭州高新”,股票代码为30047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发行人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1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5.99%;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6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4.01%。

      3、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申报数量,且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为报价单位,采取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如同一投资者出现多个报价,以该投资者所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4、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50万股,超过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1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所有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5年5月26日(T-5日,周二)中午12:00前在协会完成备案,同时需于2015年5月26日(T-5日)下午15:00前向主承销商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核查材料原件需于2015年5月28日(T-3日)下午17:00前寄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T-4日,周三)至2015年5月28日(T-3日,周四)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 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剔除比例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注:申报时间以申购平台中的记录为准),直至满足剔除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单个配售对象剔除不视为整个投资者剔除,不影响该投资者的其他配售对象参与询价。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

      9、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六、定价方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10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1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6月2日(T日)的上午9:30 至下午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示,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

      12、本次发行将按照《办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执行回拨机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回拨,并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13、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4、发行过程中,若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违规情况报协会备案。

      15、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6月2日(T日)。可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为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2015 年5月29日(T-2 日)前20 个交易日(含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市值1 万元以上(含1 万元),市值计算规则参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 号)。

      16、本次发行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网上网下申购后,无法按照本公告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8)中国证监会在对本次发行承销监管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17、网下投资者配售具体信息将在2015年6月4日(T+2日,周四)刊登的《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详细披露。

      1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5月25日(T-6日,周一)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http://www.gxsl.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以下简称“《上市提示公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5年6月1日(T-1日,周一)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5年5月29日(T-2日,周五)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备案细则》与《配售原则》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已在协会完成备案且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 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5年5月25日(T-6 日)前20 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应不少于1,000 万元(含)。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

      5、网下投资者需在2015年5月26日(T-5日)12:00前在协会完成备案且已开通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需同时于2015年5月26日(T-5日)12: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7、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人员。

      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⑨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1、满足条件要求的投资者需要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并履行申请程序: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申请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

      (2)除(1)外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需提供:

      ①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扫描版,盖公章)

      ②私募投资基金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扫描版,盖公章)。

      ③附件1:《机构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扫描版,盖公章)

      ④附件2:《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电子版、扫描版各一份,扫描版加盖公章)

      ⑤附件3:《自有资金承诺函》(以自有资金参与者需提供;扫描版加盖公章)

      (3)个人投资者需提供:

      ①附件3:《自有资金承诺函》(扫描版,需本人签字)

      ②附件4:《个人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扫描版,需本人签字)

      ③附件5:《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电子版、扫描版各一份,扫描版需本人签字)

      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扫描版,需本人签字)

      投资者可从齐鲁证券官网(http://www.qlzq.com.cn)下载,下载路径为:齐鲁证券官网-机构服务-IPO网下询价专区。

      2、邮件发送核查材料

      以上资料电子版于2015年5月26日(T-5日)15:00前发送邮件至齐鲁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ipo1@qlzq.com.cn),发送的时间认定以“邮件显示的发送时间”为准。邮件主题请按照以下格式:“杭州高新-类型-名称”。例如:其他机构投资者标注“ 杭州高新-其他机构-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标注“ 杭州高新-个人-XX”。发送后请及时电话确认,确认电话010-59013931、010-59013932、010-59013933,联系人:齐鲁证券资本市场部。

      3、快递送达原件

      以上材料的原件需在2015年5月28日(T-3日)17:00前寄至齐鲁证券资本市场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赵妍(收),邮编100032。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地配合。如拒绝配合核查、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供的材料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配售对象,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出资私募基金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提交的报价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初步询价安排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在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T-4日,周三)至2015年5月28日(T-3日,周四)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3、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申报数量,且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如同一投资者出现多个报价,以该投资者所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齐鲁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1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以及网下投资者向齐鲁证券提交的核查材料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10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数量的部分;

      (4)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其报价时间以重新提交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时间为准。

      6、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五、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六、定价方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二)定价方式及确定有效报价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 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剔除比例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注:申报时间以申购平台中的记录为准),直至满足剔除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单个配售对象剔除不视为整个投资者剔除,不影响该投资者的其他配售对象参与询价。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网下投资者拟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认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信息将于2015年6月1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三)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如果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以下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15年6月2日(T日)15:00 同时截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 年6月3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具体安排如下: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小于或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2、若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事先确定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3、在网下发行未能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年6月4日(T+2日)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分为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 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机构及个人为C类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首先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向A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其次将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30%)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B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向B类优先配售的最终比例在初始比例的范围内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比例详见《配售结果公告》);最后将剩余可配售股份向A类和B类申购量未获配的部分以及C类所有申购量进行配售。总体原则上,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并确保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的配售比例,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的配售比例。以下情况除外:A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为零、或B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为零。

      在A类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等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时,确保A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40%。若A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时,或B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3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三)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 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九、中止发行安排

      本次发行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网上网下申购后,无法按照本公告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8)中国证监会在对本次发行承销监管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龙皇路10号

      电话:0571-88581338

      联系人:周黎隽

      2、保荐人(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住 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邮编:100032

      咨询电话:010-59013931、010-59013932、010-59013933

      发行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5日

      附件1:

      机构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

      致: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参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发行,请将本公司列入网下投资者询价名单。本公司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4)本公司申请的股票配售对象不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是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5)本公司申请的股票配售对象已在协会完成备案。(6)与发行人及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公司承诺不属于如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本公司承诺向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与误导。

      4、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5、若违反上述事项,本机构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网下投资者:

      公司盖章:

      承诺日期:

      附件2: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

      ■

      公司(公章):

      日期:

      附件3:

      自有资金承诺函

      本人/本公司拟参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发行并承诺本次参与发行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人/本公司会配合主承销商对我方进行进一步核查。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个人投资者(个人签字):

      日 期:

      附件4:

      个人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

      致: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人”)(身份证号: )拟参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发行,请将本人列入网下投资者询价名单。本人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已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 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4)本人已在协会完成备案。

      (5)与发行人及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承诺不属于如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本人承诺向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与误导;

      4、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若违反上述事项,本人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网下投资者:

      个人签字:

      承诺日期:

      附件5: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

      ■

      个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