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特别提示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上申购实施办法》”)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办法》(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则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新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51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新元科技”,股票代码为30047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1,667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6,667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1,667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且股数不超过1,000.20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广州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5月28日(T-4日,周四至2015年5月29日(T-3日,周五)两个工作日期间,进行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4、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定,已在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电子平台备案并经协会审核通过、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且配合广州证券完成相关条件核查(核查方式详见广州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gzs.com.cn)的投资者。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参加本次新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需提前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上述投资者应当于2015年5月27日(T-5日,周三)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下列对象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该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5)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过去6个月内与广州证券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广州证券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8)广州证券或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就配售对象资格设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9)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10)参与广州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11)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12)如果股票配售对象涉及以下两种情形:(i)股票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ii)除了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股票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也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任何一种的全部所涉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完成备案程序的情形。
广州证券对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应全力配合广州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虚假提供信息,广州证券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
网下投资者如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出现过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申购数量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被协会公布在其黑名单上的,不得参与新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a)使用他人账户报价;(b)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c)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d)网上网下同时申购;(e)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f)委托他人报价;(g)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h)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i)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j)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k)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l)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a)不符合配售资格;(b)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c)网下投资者未按《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报送信息、瞒报或谎报信息、不配合协会检查工作的。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当重新在协会备案;(d)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申报数量,且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为报价单位,采取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最小申报价格为1.00元,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为无效申报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对应的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20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2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5月28日(T-4日,周四)至2015年5月29日(T-3日,周五),通过申购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7、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申购价格从高到低依次剔除,直至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总申购数量的10%。具体剔除规则详见“五、发行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剔除上述申购量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中非个人投资者以机构为单位。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10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同时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即为有效报价。
8、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其报价具体信息将在2015年6月2日(T-1日,周二)刊登的《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9、主承销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确认入围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未参与初步询价、参与初步询价但因报价较高被剔除的配售对象、以及报价低于发行价格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其申购数量应为该配售对象对应的投资者在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如因发行规模调整导致其有效申购量高于《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则应按《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进行申购)。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少于有效申购量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将进行如实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0、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本次初始发行总量的60%,按发行总量上限1,677万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000.20万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结束后,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始认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1)网下向网上回拨
如果网上投资者初始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始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始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请见2015年6月5日(T+2日,周五)刊登的《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2)网上向网下回拨
如出现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认购,则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11、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2、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6月5日(T+2日,周五)在《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配售的基本信息。
1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配售对象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中非个人投资者以机构为单位;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预设发行总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预设发行总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预设发行总量;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T-2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网上网下申购后,网下申购总量不足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
(7)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回拨后仍然不足;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网上网下申购后,无法按照本公告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的情况。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4、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推介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5月25日(T-7日,周一)登载于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招股意向书》,以及2015年5月25日(T-7日,周一)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上市提示公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可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询。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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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网下申购缴款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股票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股票配售对象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4、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二、推介及初步询价的具体安排
广州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推介工作。
2015年5月25日(T-7日,周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5月28日(T-4日,周四)至2015年5月29日(T-3日,周五)两个工作日期间,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向网下投资者征询发行价格,并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T-4日,周四)至2015年5月29日(T-3日,周五)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三、初步询价的安排
1、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定,已在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电子平台备案并经过协会审核通过、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且配合广州证券完成相关条件核查(核查方式详见广州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gzs.com.cn)的投资者。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参加本次新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需提前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网下投资者同时也应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如下: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2)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以上投资者不需要通过广州证券核查即可参与网下询价,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15年5月26日(T-6日,周二)为基准日,以上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指定的配售对象应在深交所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3)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B.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C. 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D.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E. 与发行人及广州证券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二十八条所述关联关系。
F.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15年5月26日(T-6日,周二)为基准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指定的配售对象应在深交所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G. 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2015年5月27日(T-5日)12:00前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H. 于2015年5月26日(T-6日,周二)12:00前向广州证券提交核查所需文件。
关于本款第A、B、C、D项要求与协会备案要求相同,广州证券不再另行核查。
(4)关于广州证券核查投资者具体方案详见本条第2款。
符合标准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均可向广州证券提出申请作为新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如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出现过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申购数量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并被广州证券报告协会后被协会公布在其黑名单上的,不得参与新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a)使用他人账户报价;(b)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c)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d)网上网下同时申购;(e)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f)委托他人报价;(g)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h)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i)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j)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k)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l)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a)不符合配售资格;(b)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c)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A.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B. 广州证券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C. 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D. 该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E. 本条第A、B、C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F. 过去6个月内与广州证券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广州证券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G. 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H. 广州证券或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就配售对象资格设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B、C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I.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J. 参与广州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K.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视为认可并承诺符合该条件,同意并承诺配合主承销商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核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在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股东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若违反上述事项,投资者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2、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配合广州证券完成核查程序后方可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安排如下:
(1)全部拟参加询价及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当在2015年5月26日(T-6日,周二)12:00前提交初步核查材料:
其他机构投资者需提交: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合规基本信息表、机构信息表;
个人投资者需提交:个人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合规基本信息表、个人信息表。
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如为非公募产品(含需要向有权机构备案的私募基金),还需提供《非公募产品投资人名单》。
(2)需要向有权机构备案的私募基金,还需同时提供由有权机构核发的有效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
(3)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以及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的自营投资账户之外的配售对象,提供营业执照以及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证明产品类型的文件。
投资者应当保证核查材料内容及承诺完整准确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资料于2015年5月26日(T-6日,周二)12:00前发送邮件至广州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gzth_zbsc@gzs.com.cn),发送时敬请投资者注意:
A.投资者需要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送以下适用文件的签字或(并)盖章的原件扫描件: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合规基本信息表、机构信息表、个人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合规基本信息表、个人信息表、非公募产品投资人名单和上述条款(2)、条款(3)提及的有关文件;
B. 投资者需要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送以下适用文件,无需签字或(并)盖章,但必须为excel文本格式,并须保证填写内容与签字/盖章的原件扫描件保持一致:
机构信息表(excel格式)、个人信息表(excel格式)、非公募产品投资人名单(excel格式)。
请勿修改电子excel文本文件的任何格式,否则投资者信息将无法录入主承销商数据库;邮件主题请务必注明“投资者全称+新元科技IPO网下询价”;广州证券在收到投资者邮件后将回复邮件进行确认,若投资者未收到广州证券发送的确认邮件,请及时致电020-88836998。同时核查材料的原件及所需的必备附件需在2015年5月29日(T-3日,周五)16:00前送达广州证券资本市场部(收件人:广州证券资本市场部,联系电话:020—88836998,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资本市场部,邮编:510623)。
上述投资者核查材料详见广州证券官方网站-客户通道-IPO专栏。
(4)全部拟参加询价及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当在2015年5月29日(T-3日,周五)9:00前配合广州证券完成核查程序。
(5)广州证券将在2015年5月28日(T-4日,周四)根据深交所关于投资者市值的数据最终完成对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产品(如有)的核查。对经过核查不符合参与询价及配售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如有),广州证券将在2015年5月28日(T-4日,周四)以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其核查材料载明的联系人。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00.20万股,占本次初始发行规模的60.00%。
4、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5月28日(T-4日,周四)至2015年5月29日(T-3日,周五)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所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的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及其对应的自愿承诺限售期。
股票配售对象自行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且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最小申报价格为1.00元,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每档最低申报数量设定为2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20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2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投资者未在2015年5月26日(T-6日,周二)12:00前完成提交初步核查材料;
(2)股票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申报价格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
(3)累计申报数量超过1000.20万股以上的部分;经广州证券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4)任一报价数量不符合20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报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报数量的部分。
被确认为无效申报的股票配售对象将不能参与网下申购和配售。
6、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将由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股票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四、配售原则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先将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1、投资者分类
主承销商将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划分为A类,企业年金和保险产品划分为B类,其他投资机构及个人划分为C类。
2、首先将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向A类同比例配售,其次将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B类同比例配售,最后将剩余可配售股份向A类、B类未获配的部分以及C类同比例配售。向B类优先配售的最终比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比例详见《配售结果公告》),以确保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的配售比例,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的配售比例。
3、若A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时,A类全额获配;若B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时,B类全额获配。
4、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5、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40%,B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五、发行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预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比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被剔除部分的申购份额不作为簿记定价的依据,不能参与网下配售。具体剔除规则如下:
1、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剔除;
2、申报价格相同的,按拟申购总量由小到大进行剔除;
3、拟申购总量相同的,按申报时间由后到前进行剔除;
4、如果出现拟申购总量、申报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电子平台配售对象编码降序排列,由前向后进行剔除。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同时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即为有效报价。
新元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选取不少于10家投资者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中非个人投资者以机构为单位。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10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六、主承销商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核查资料送达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资本市场部
邮编:510623
咨询电话:020—88836998
发行人: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