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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报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九鼎投资外,九鼎投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1、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
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吴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1幢2层2235号,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应用软件服务。
2、拉萨百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拉萨百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冀文宏,注册地为拉萨达孜县,经营范围为商务咨询。
三、收购人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未持有中江地产的股份。
四、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概况
(一)收购人主要业务
收购人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主营业务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
(二)收购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控制的一级子公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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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蔡蕾,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6层710-67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2、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吴强,注册地为达孜县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产业投资。
3、善昌九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善昌九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黄晓捷,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123号3E-2192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4、北京同创九鼎投资咨询公司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晓捷,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66号4号楼祺祥福招待所220室,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
5、聚通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聚通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康青山,注册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经营范围为资本管理服务(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6、九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璐,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1001-28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除外);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应用软件服务。
7、欣创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欣创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吴刚,注册地为达孜县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8、九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九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康青山,注册地为达孜县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资本管理服务(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9、九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九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康青山,注册地为达孜县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10、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4,763.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曲国辉,注册地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经营范围为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自营、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经纪等。
(三)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收购人自成立以来经营情况良好,总资产、净资产及销售收入稳步增长,最近三年收购人合并口径的财务概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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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2年、2013年、2014年财务数据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2015]京会兴审字第69000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九鼎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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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要约收购目的
一、要约收购目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释放新一轮改革红利,寻找新的增长点,将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房地产行业的黄金发展期、快速发展期已成为过去,开始步入良性的平稳发展期,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人口红利的逐渐消退等因素,未来房地产市场刚性需求的释放也会有所减缓。面对行业发展的新常态,中江地产将创新业务发展模式,九鼎投资拟将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注入部分优质资产,全面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公司和股东争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可能根据本次要约收购结果和中江地产的未来业务发展需求,对中江地产进行增持,但不以终止中江地产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14年10月20日,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中江控股将其持有的中江集团的股权挂牌转让。
2015年1月21日,中江地产对外发布《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挂牌转让的提示性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中江控股、江西中医药大学、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24名自然人股东一并将持有中江集团100%股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2015年3月27日,江西产权交易所公开发布了中江集团100%股权挂牌转让信息,挂牌转让期限为2015年3月27日至2015 年4月24日。
2015年4月16日,九鼎投资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提交对于中江集团100%股权的意向受让申请。
2015年5月14日,九鼎投资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参与招拍挂方式受让中江控股、江西中医药大学、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及24名自然人股东一并持有的中江集团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不超过董事会的单笔投资决策权限,具体价格授权总经理在董事会的单笔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决定。
2015年5月14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确认了九鼎投资参与竞价的购买资格。
2015年5月20日,九鼎投资与中江控股等股东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中江集团100%股权。
2015年5月21日,九鼎投资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向中江地产除中江集团以外的其他股东发起全面要约收购的议案。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获得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第四节 专业机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1、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联系人:宋锴、周会明、杜攀明、何勇、谢贝
联系电话:029-87406043 021-68886976
传真:029-87406143 021-68886973
2、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南路3号侨福芳草地D座七层
联系人:李寿双、陈阳、修瑞
联系电话:010-58137799
传真:010-58137766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关联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九鼎投资、中江地产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西部证券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中江地产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已履行目前阶段所能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相关《产权交易合同》尚需获得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四、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发表的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收购人九鼎投资具有作为本次要约收购之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要约收购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用的资金来源于九鼎投资自筹资金, 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江地产或中江地产的关联方。本次要约收购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必要的审批,尚待取得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聘请的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与收购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述之关联关系。收购人九鼎投资为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 刚
2015 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