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传媒A级份额与传媒B级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5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以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上的《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场内简称:传媒母基)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银传媒份额(场内简称“传媒母基”,基金代码:164818)、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银传媒A份额(场内简称“传媒A级”,基金代码:150247)与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银传媒B份额(场内简称“传媒B级”,基金代码:150248)。其中,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6、传媒A级、传媒B级与传媒母基的资产合并运作。
7、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传媒A级份额与传媒B级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8、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分拆指场内的基础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传媒A级和传媒B级的行为。合并指传媒A级和传媒B级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基础份额的行为。
9、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的频率为每年折算1次。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的条件是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0元或以上,或传媒B级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0元或以下。有关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参见基金合同“二十二、基金份额折算”。定期折算基准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0、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5月22日,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1,243,869,392.48份;其中,基础份额为180,244,836.48份;传媒A级为531,812,278.00份;传媒B级为531,812,278.00份。
11、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5年5月22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2元,传媒A级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4元,传媒B级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份额简称:传媒A级,交易代码:150247;份额简称:传媒B级,交易代码:150248。
13、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传媒A级:531,812,278.00份;传媒B级:531,812,278.00份
14、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5、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5月29日
16、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批复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95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15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认购总金额1,243,768,386.63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15年5月2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共104,608.93元,其中人民币101,005.85已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另人民币3,603.08元归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243,869,392.48份,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180,244,836.48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1,063,624,556.00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5月21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5月21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1,243,869,392.48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23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5月2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础份额简称及代码:工银中证传媒指数分级,场内简称:传媒母基,基金代码:164818。
5、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传媒A级,基金代码:150247;传媒B级,基金代码:150248。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传媒A级 531,812,278.00份;传媒B级 531,812,278.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内的传媒母基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传媒A级份额和传媒B级份额即可上市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传媒A级份额和传媒B级份额即可上市流通。
9、本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15年5月29日,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5年5月22日,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传媒母基的持有人总户数为5,070户,其中场外持有人总户数为5,070户;传媒A级持有人总户数为4,980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传媒B级持有人总户数为4,980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传媒母基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35,551.25份,传媒A级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06,789.61份,传媒B级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06,789.61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传媒A级: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85,052,921.00份,占比15.99%;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446,759,357.00份,占比84.01%。
传媒B级: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85,052,929.00份,占比15.99%;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446,759,349.00份,占比84.01%。
(三)截至2015年5月22日,场内传媒A级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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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5月22日,场内传媒B级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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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总经理: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公司设立了三个专门机构: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公司下设十九个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指数投资部、中央交易室、养老金部、营销管理部、品牌推广部、客户服务中心、战略发展部、产品开发部、机构产品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风险管理部、运作部、信息科技部、法律合规部和财务部。权益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固定收益部负责债券选择和组合管理。专户投资部负责管理公司旗下除共同基金外其余资产组合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研究部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境内外的指数投资及其它数量化投资基金与组合的管理工作。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营销管理部及客户服务中心从事市场开发及销售、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养老金部负责开拓及发展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项目。战略发展部从事公司发展战略研究。产品开发部与机构产品部负责新产品创新与开发。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薪酬、考核及培训等工作。风险管理部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数量研究工作。品牌推广部负责公司品牌管理。运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信息科技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我公司共有员工400人,其中69.75%以上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5年证券从业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博士;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100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年6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联系人: 张思军
联系电话: 0755-229401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源起于中国证券市场最早的三家营业部之一深圳国投证券业务部,1994年成立公司。国信证券是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如,注册资本70亿元,总部设在深圳,目前在全国57个城市设有11家分公司、84家营业网点,同时拥有三家全资子公司: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并参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公司拥有齐全的证券业务牌照,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国信的企业精神是“务实、专业、和谐、自律”,核心理念是“创造价值,成就你我”。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707.61亿元,净资产199.04亿元,净资本137.44亿元。201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34亿元、利润总额23.44亿元、净利润17.84亿元。2014年1-5月,公司实现净利润11.13亿元。
2. 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财务、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券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增值服务。同时,托管部50%的员工具有IT专业背景,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骨干员工从国信证券运营部门抽调,具备各类创新产品的核算、估值处理能力。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国信证券托管部本着“为您理去繁杂,专注价值”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明,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5年5月2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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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投资组合
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 2015 年5 月22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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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截至 2015 年5 月22日,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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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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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截至2015 年5月22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证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截至 2015 年5 月22 日,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15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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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5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5年5月22日,本基金持有的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5年5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二)《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 1994年6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166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客户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传媒A份额与工银传媒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工银传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工银传媒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传媒A份额与工银传媒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工银传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转让其持有的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工银传媒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A份额与工银传媒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自动分离、分拆、合并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A份额与工银传媒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工银传媒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下转B99版)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5 年 5 月 29日
公告日期: 2015 年 5 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