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杭锅股份 编号:2015-035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0,5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42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2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1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6月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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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 咨询联系人:濮卫锋
咨询电话:0571-85387519 传真电话:0571-85387598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杭锅股份 编号:2015-036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24日—5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下午3:00至2015年5月25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南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3,007,2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15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3,002,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14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2,46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1%。
三、议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002,02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反对5,261股,弃权0股。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7,200股,反对5,261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4%。
(二)《关于增补夏启祥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002,02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反对0股,弃权5,261股。议案获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杭锅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