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股东承诺全额认购可配售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6 证券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5-04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承诺全额认购可配售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5月22日,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与认购公司配股可配售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将以现金全额认购公司董事会拟定的东北证券2015年配股方案中的可配售股份。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5-04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3.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5日下午2:00点;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15:00至2015年5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5年5月6日和2015年5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分别刊登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树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60人,代表股份数829,516,08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383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数828,764,82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345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54人,代表股份数751,26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38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配股资格的议案》
赞成829,394,6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4%;
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69%;
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77%;
审议通过本议案。
2.《关于公司2015年配股方案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配股方案,具体如下: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配股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赞成829,394,6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4%;
反对1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41%;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5%;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2.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配售(配股)的方式进行。
赞成829,394,6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4%;
反对1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41%;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5%;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2.3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本次配股拟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不超过2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若以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957,166,032股为基数测算,则本次配售股份数量将不超过391,433,206股。
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引起总股本变动,配股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配股比例和配股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赞成829,394,6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4%;
反对1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41%;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5%;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2.4配股价格和定价原则
配股价格:以刊登配股发行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最终配股价格由公司经营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配股定价原则:① 配股价格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值;② 参照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市盈率状况及公司发展需要;③ 遵循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的原则;④ 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本次募集资金计划的资金需求量。
赞成829,394,6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4%;
反对1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41%;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5%;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2.5配售对象
本次配售对象为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赞成829,394,6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4%;
反对1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41%;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5%;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2.6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配股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配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依其持股比例共享。
赞成829,393,62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3%;
反对118,1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42%;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5%;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2.7发行时间
本次配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择机向全体股东配售发行。
赞成829,394,6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4%;
反对1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41%;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5%;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2.8承销方式
本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
赞成829,394,6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4%;
反对1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41%;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5%;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2.9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具体规模视发行时市场情况而定),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扩充公司业务,扩大公司规模。
赞成829,394,6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4%;
反对1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41%;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5%;
审议通过本项内容。
2.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配股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国家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配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配股方案进行调整。
赞成829,394,6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4%;
反对1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41%;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5%;
本次配股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3.《关于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赞成829,393,62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3%;
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69%;
弃权65,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78%;
审议通过本议案。
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赞成829,393,62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3%;
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69%;
弃权65,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78%;
审议通过本议案。
5.《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配股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完成本次配股事宜,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转授权公司经营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办理本次配股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办理本次配股申报事宜;
(2)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本次配股实施时间、配股价格、发行起止日期、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等相关事宜;
(3)签署与本次配股相关的、以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4)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配股申请的审核意见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调整;
(5)在本次配股完成后,根据配股实施结果,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6)在本次配股完成后,办理本次配股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它足以使本次配股计划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下,可酌情决定该配股计划延迟实施;
(8)若本次配股发行失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9)办理与本次配股相关的其它事宜;
(10)上述第5、第6、第8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相关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赞成829,394,6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4%;
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69%;
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77%;
审议通过本议案。
6.《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批准亚泰集团如因认购公司本次配股发行的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本议案关联股东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赞成228,419,27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462%;
反对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368%;
弃权38,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70%;
审议通过本议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
赞成829,394,6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54%;
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69%;
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77%;
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5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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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继红、胡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5-04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4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957,166,0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4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7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9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3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6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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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咨询机构:
1. 咨询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东北证券大厦证券部
2. 咨询联系人:关蕾、袁喜丽
3. 咨询电话: 0431-85096806、0431-85096807
4. 传真电话: 0431-85096816
六、备查文件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