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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现金分红实施公告
    2015-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15-03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现金分红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计算,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8元。

      ●股权登记日:A股2015年6月1日,B股2015年6月4日(B股最后

      交易日为2015年6月1日)

      ●除权(息)日:2015年6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2015年6月2日 B股2015年6月11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3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2015年4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详见公司2015年3月21日、4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告2015-006号、2015-019号。)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A股:截止2015年6月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B股:截止2015年6月4日(B股股权登记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6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B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2014年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45,433,272.88元,2014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57,495,553.43元,截止2014年末母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为111,965,394.96元,以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011,556,9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80,462,277.68元。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 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于A股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04 元(含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36元代理发放。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 对于持有公司B股股份的股东的现金股利以美元支付,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个工作日(2015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1:6.1407 ),折算成每股派发0.006514美元(含税)代理发放。

      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058626美元。

      对于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 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06188美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6514 美元发放。

      三、相关日期

      1、A股

      A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日

      A股除权(息)日:2015年6月2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日

      2、B股

      B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5年6月1日

      B股除权(息)日:2015年6月2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上述A股、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B股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本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限售流通A股及B股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478900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5月26日

      ●报备文件

      关于审议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