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2014年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5-025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2014年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出具了《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2014年度)》。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14亿元,期限为5年期,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债券已于2015年4月29日发行完毕。
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公告编号:2015-026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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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秋艳女士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王巍先生、唐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刘丽云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窦志康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财务总监焦瑞云女士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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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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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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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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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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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年报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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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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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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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周转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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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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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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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社会捐赠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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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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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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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议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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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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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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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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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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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议案名称:关于与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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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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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在议案8、9、17、19、20的表决中,关联股东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毛国权律师、曹亚娟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