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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015-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5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19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15年5月26日在公司19楼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由李永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9位董事,现场实到9位董事, 董事李锐女士以委托表决的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安徽辉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联董事李永东先生、汪斌先生、曹斌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安徽辉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6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19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15年5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程书泉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安徽辉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联监事李焕先生回避表决。

      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7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安徽辉隆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股份”或“公司”)拟与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商业总公司”)、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3,000万元设立安徽辉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

      2、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属于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董事会表决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生效。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关联方的李永东先生、汪斌先生、曹斌先生已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木利民先生、杨昌辉女士、张华平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本次投资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表决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非关联监事审议通过生效。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关联方的李焕先生已在监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5、此项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根据《公司章程》及深交所相关法则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江路123号

      公司类型:集体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钱斌

      注册资本:2,712万元

      经营范围: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不含棉花、粮食)、干鲜果品、日用杂品、日用百货、针织纺品、五金、建材、普通机械销售;仓储,商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经营本系统商品进出口业务,接受本系统单位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经营本系统技术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合作及三来一补、易贷贸易、转口贸易业务,房屋租赁。

      2、供销商业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2,011,748.91万元,净利润23,905.36万元。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供销商业总公司总资产1,838,551.02万元,净资产357,460.75万元。

      3、上述关联法人供销商业总公司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三、除供销商业总公司外其他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

      2、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有限公司

      ■

      上述两家投资主体与辉隆股份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辉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电子商务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农药、种子、农业机械、农膜)和化工原料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信息咨询;农产品贸易;农村金融;仓储及物流配送(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3、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4、出资方式:辉隆股份、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和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技术出资;

      5、股东及持股比例:辉隆股份出资1,800万元,持股60%;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20%;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技术形式入股450万元,持股15%(最终持股比例以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为准);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元,持股5%;

      上述拟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五、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各合作方已达成合作意向并拟定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合同内容以各方最终签订版本为准。

      1、合资成立涉农电子商务公司。电商公司的定位:以新农人、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和城乡居民为重点目标客户,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尖端信息技术为基础,建立集互联网+农资供应、互联网+农产品购销、互联网+农技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互联网+新供销等为一体的农业综合服务电商平台。

      2、合作建设电商平台。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依托其拥有的人才和技术条件,根据公司提出的相关需求,帮助电子商务公司搭建PC端和移动APP农业电商平台,为其培训相关岗位技术人员,为电商公司提供技术支撑,合作各方数据共享。

      3、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在电商公司挂牌“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产学研基地”,优先与电商公司进行项目合作。根据国家项目计划指南,结合农业市场需求,共同拟定、申报农业信息化相关项目课题,并承担相应研究、试验、示范与推广等工作。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将电商公司作为其研究生实践基地,每年委派研究生到电商公司开展研究与实践活动,表现突出的电商公司优先聘用。

      六、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农资行业产能过剩的加剧,农资市场持续低迷,行业面临重新洗牌,优胜劣汰步伐加快,市场要素资源正逐步向拥有新模式、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的大型农资企业集聚。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智能化”的大环境下,公司主动谋求转型升级,探索新型商业模式。此次设立电商公司将依托线下的品牌、资源、渠道、仓储配送、农技服务优势,打造以农资供应为核心,集农技服务、物流配送、农产品购销、农村金融等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综合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零距离对接服务广大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农人”,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做贡献,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本次会同公司控股股东及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电商公司,一方面将在公司现有连锁网络的基础上,抓住国家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政策机遇,整合并盘活供销社优质资产,充分利用安徽省供销合作社现有的6万多个网点资源和由其兴办、领办的3,400多家专业合作社,提供系统内外服务;另一方面将依托中科院在智慧农业领域的先进科研技术成果和专业的科研队伍,搭建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后续研发升级能力的电子商务平台。

      公司此次设立电商公司,希望整合上、下游资源,吸引农资行业以及愿为农业现代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共同打造一个让政府放心,农户称心,投资者满意的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公司将以此为契机,打造全新商业模式,实现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步伐。

      七、设立电商公司存在的风险

      公司设立电商公司是经过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后,做出的慎重决策。作为传统的农资流通企业,公司缺乏经营电子商务的经验,未来不排除可能存在线上线下商品冲突、资金投入大、培育周期长、缺乏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等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将强化风险意识,把多年积累的科学有效的各项管理制度推行、落实到电子商务公司,并通过引进优秀人才、完善激励机制促使其稳定健康发展。

      八、当年年初至最近一期期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25日,辉隆股份与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0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木利民先生、杨昌辉女士、张华平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协议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因此,我们同意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电商公司。

      十、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8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2015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15:00-2015年5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9日

      3、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9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永东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195,496,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6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195,488,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629%;网络投票股东为1人,代表股份数为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5,496,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5,496,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5,496,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496,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496,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4,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5,496,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4,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公司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496,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4,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89,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0%;反对306,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5497%;反对306,8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5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496,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496,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4,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496,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4,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夏旭东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辉隆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4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