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8版)
(1)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参照目前国内其他金融品种的投资收益,我们认为参与新股投资将是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之一。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将在充分依靠公司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增强基金资产收益。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特征的股票,该类股票一般是指具有良好稳定的分红政策和意愿、持续良好的盈利及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个股。选取过去两年连续现金分红且现金股息率(税后)均大于0的上市公司形成备选库。在此基础上,对于纳入备选库的股票,本基金将全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业务发展模式、盈利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同时综合利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估值方法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较,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来构建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因持仓股票所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能持有的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收益。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90%+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10%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其样本范围覆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样本券包括国家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红利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100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A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等风险和中低等收益品种。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4月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
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2.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2.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2.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2.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2.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2.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2.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2.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2.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2.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2.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2.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2.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2.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2.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2.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2.11.3 其他资产构成
■
2.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2.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至时间2014年12月31日)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A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B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B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3%,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3、转换费
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其他费用
1、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